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索赔还是勒索:民刑分界的模糊地带

索赔还是勒索:民刑分界的模糊地带



——如何区别消费纠纷中的“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

高翼飞


【摘要】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以遭受损害为由,以通过媒体曝光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要挟,向商家提出天价索赔的现象屡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将此类行为定性为“维权过度”,不作为犯罪处理;也有的司法机关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的争鸣,无罪论者认为对“维权过度”行为定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损害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有罪论者则认为,消费者非理性维权,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破坏了法律秩序,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考察域外立法及司法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对维权过度型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分类甄别,区别不同情形做出处理,以期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维权过度”;敲诈勒索;民刑分界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06年,黄静花费两万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出现故障,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黄静得知其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中安装的是测试版CPU。于是,化名龙思思,与其“代理人”周成宇多次与华硕公司“谈判”,并提出5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称要求得不到满足则向媒体曝光此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华硕方面报案,黄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6年4月14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黄静批准逮捕。2007年11月9日,检察院向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黄静做出的《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1]


  

  案例二:2008年9月,“三鹿事件”发生后,郭利带女儿去医院检查,查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有数个点状强回声”、“尿混浊”等三聚氰胺中毒症状。于是向奶粉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商施恩公司投诉反映问题,但均被告知其女儿所吃奶粉不在国家披露的有毒批次内,拒绝赔偿。2009年4月郭利带着女儿吃剩的奶粉样本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送检,证实此奶粉中三聚氰胺超标,最高的超标百倍。郭利与施恩总部接触要求索赔。施恩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买一赔十”,郭利提出索赔58万元。谈判无果。2009年6月郭利接受媒体采访,质疑施恩是“假洋品牌”。全国媒体跟进,引起社会对施恩及其控股公司雅士利的质疑。6月10日,施恩发表声明反击,指郭利拒绝带女儿复检,并索要高额赔偿,而其奶粉,均符合国家对三聚氰胺的规定。6月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签订了由施恩公司向郭利女儿赔偿40万元的“和解协议”,郭利书面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6月15日,施恩董事会发布道歉声明,称施恩公司及施恩品牌完全由华人拥有。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节目,介绍了郭利维权的过程。施恩公司认为郭利旧事重提是有目的的,于是派其北区总监段庚惠再次约谈郭利。郭利在与段庚惠会面中提出要索赔300万,理由是其妻子高红因此事流产以及孩子的后续医疗费用和保险金等。2009年7月郭利与施恩、雅士利谈了19次,其中面谈4次,而这些会面双方均偷偷录了音。郭利还给雅士利总裁张利钿打了电话,表示要求得不到满足,他将联系联合国、世卫组织等,使该事件进一步扩大升级。后雅士利公司与施恩公司均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郭利涉嫌敲诈勒索。7月22日,郭利在杭州出差期间被潮安县警方抓获。2010年1月8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五年。1月17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2]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