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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控权论”的哲学审视

【参考文献】{1}在文章中,该学者指出,一门法学学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一、它是某一学科的观念前提,即该学科的一切问题是以某一观念或几个观念为前提展开讨论的;二、可以用这一原理分析行政法律关系;三、它一定程度上指导具体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四、其表现形态具备高度的概括性。参见郑贤君:《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第48页。
{2}对此,可参见罗豪才教授在《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上发表的《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和超越》一文。另外,罗豪才教授在《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一文中还提到“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构建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载于《法学》2002年第8期,第4页。关于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的相关论述,还可以参见罗豪才教授与崔兰卓老师在《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发表的文章《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以及罗豪才教授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上发表的文章《行政法学与依法行政》,等等。
{3}关于法国行政法既“控权”又“保权”的观点,参见王明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序言。作者认为,“行政法一方面给予政府有效的执行手段,另一方面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
{4}西方法治文明及其制度设计是以“人性恶”或者说“性恶论”为理论预设和前提的。参与此问题的探讨,参见里赞:《“人性恶”与法治——一个行而上学的视角》,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5}文章作者指出,代表性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三种:一是,控权与授权具有兼容性,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只有先有权力才能谈得上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二是,在“权力论”中,无论“保权论”还是“控权论”,它们都是从行政权力的角度出发来认识行政法的手段的,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三是,控权论产生的背景因素为自由放任的经济学说与政策、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普通法传统与法律实证主义三个方面,已经不适合于当今时代。沈开举、王红建:《当代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罗豪才等著:《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三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367页。在该书中,作者把法的价值体系化,并把法的价值体系分为三个子系统,即法的目的价值系统、法的评价标准系统以及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7}学者在对人的价值进行分析时,也是从工具性与目的性两个方面来阐述的,这说明对事物的价值从工具性与目的性两个层面来考察是有一定道理的。可参见《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288页。
{8}行政权严格依法行使,可以避免对公民权的侵害,从而避免行政纠纷的困扰,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另外,对此观点的论述,可参见关保英著:《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法的“应然”与“实然”问题源于康德的自然与自由、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因果性与道德性的二元论,已经成为现代法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参见{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51页。另外,也可参见舒国滢:《法治品格的重塑》,转载于《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10}在现实当中,行政权侵犯公民权案件普遍存在,且趋于严重。笔者曾在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百度”中输入“行政侵权案件”时显示5180000个结果(搜索日期:201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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