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视角:对控权论的哲学检视
在了解了控权论的历史脉络以及控权论的内涵界定、基本内容和主张之后,就可以依循本文的分析进路,深入地对控权论做出理论上的检视。也正是由于“控权论”在行政法历史上饱蘸着人类“警惕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政治智慧和宪政要髓,有着深厚的哲学根基,才能使其备受青睐,在行政法自古至今的历史发展长河中熠熠生光!
(一)理念:本质与表象
行政法上“控权论”的出现,绝对不是学者们努力创造或建构的结果,而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它产生于西方社会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理性文化和深刻的历史反思能力——怀疑精神之中,建立在对政府和政府权力高度警惕和不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控权论思想是基于这样的一种理念:对“人性恶”[4]和“权力导致腐败(专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19世纪阿克顿爵士言)的本质认识。
孟德斯鸠早就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在他看来,“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制约权力。”[16]孟氏的以上论述,实质上就揭示了行政法的哲学底蕴。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也指出“与专断的权力相比,正式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性和主导性,排除政府中任何形式的专断的、特权的,或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17]可见,由于“权力客观上存在着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因此要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18]。不仅如此,在西方人看来,政府及政府权力是从来不被信任的。作为1787年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的汉米尔顿认为“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19]杰斐逊也认为“世界上每一个政府都带有人类弱点和某种痕迹,带有腐化堕落的某种胚芽,运用狡智便能发现,居心叵测并去发掘、培植和助长。任何政府如果单纯托付给人民的统治者,就一定蜕化,所以只有人民本身才是政府的唯一可靠的保护人。”[20]诸如此类思想家们的经典论述,可谓不胜枚举!
正是“控权论”这种理念——对人性的反思和对权力的警惕,才让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控权”来达到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这是一种基于对事物(权力)性质的本质而非表象认识所得出的理性结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这(控权论)并非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而是建立在对行政权力本质认识的基础上,从而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21]。有人在批驳控权论时指出:控权论所主张的“控权”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是为控权而控权;并进一步指出控权论不注意对社会公益的关注与保护,只强调个人利益[22]。这种认识之所以值得商榷,其关键就在于对权力认识的“表象化”,没有看到在权力与权利博弈过程中权利的弱势地位和权力的暴力性。如果仅仅因此便主张“平衡论”,反倒给权力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那么平衡的结果必将是:不仅“平衡”的目的落空,而且权力的施暴将会变得肆无忌惮。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控权论一度成为英美法学国家和中国相当一部分学者所追逐的主流观点,但是也仍然受到了学界不少的批评。对于这些批评意见,有学者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整合为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5]但是,“就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而言,强调控权永远不会过时,这是早已为中外思想家所公认的法治精髓和实质。人们可以不赞同作为‘理论基础’的控权论,但谁也不能否认控权作为实现正义和法治之手段,具有经典的价值和意义。”[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