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控权论”的哲学审视
王圭宇
【摘要】关于行政法是否存在或有必要构筑其理论基础,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什么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以及什么样的行政法理论基础才是目前中国行政法所需要的问题,则是一个虽久经讨论却仍不“过时”的重要问题。其实,作为一种“理论基础”,其存在与否以及如何定位,都有赖于理论背后的哲学基础, 否则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丧失了“合法性”。作为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控权论”可以从“本质—表象”、“工具性—目的性”和“应然—实然”这三个维度进行审视和考量。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中国的实际情况,找出其与“控权论”的对接与暗合之处,以期对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选择乃至重构有所启发和裨益。
【关键词】行政法;控权论;行政法理论基础;哲学审视
【全文】
一、引言:问题缘起与方法选择
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真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堪称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热点之一。从上世纪末以来,中国行政法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十余年的“论战”,形成了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政府法治论”以及“人民主权论”等十几种学说和观点[1]。毫无疑问,以上各种观点,都有其自身的合理与独到之处,不乏深刻的启迪作用。伴随着对行政法理论基础讨论的“白热化”,学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界定也产生了诸多的判断标准,更让人感觉到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问题就是一张“普罗透斯的脸”(aproteanface),难以捉摸。出于终结“诸说”纷争的局面,有学者提出了行政法理论基础应当具备的条件;[1]也有学者对“诸说”进行了重新整合,并予以合理的理论定位,把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界定和涵义归结为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并做了相应的分析[2],可谓“用心良苦”。同时,从这种归纳和分析中,也不难看出,无论学者的哪种界定,在实质上都有相同的一点。即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该是整个行政法学理论内容的基本精神或“精神内核”,它反映行政法的发展规律,揭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3],是支配行政法发展的“内在规定性”。而如果站在法哲学的立场上,从更本质或更实质的层面来看,行政法理论基础其实就是对“权力”和“权利”这一本质性关系的治理结构的主张和概括。从而,行政法理论基础反映在行政法律规范上就表现为:行政法是调整(或关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之法[4]。
实际上,自上世纪末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和争鸣,也都是着眼于行政权(国家权力/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来展开的。并且在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学界也把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2]当然,关于行政法是否存在或有必要构筑其理论基础,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什么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以及什么样的行政法理论基础才是目前我国行政法所迫切需要的问题,学者们却是聚讼纷纭,见仁见智。不仅如此,学界的“众多观点,或者仅囿于‘功能’或‘作用’的论述,或者仅限于背景的考察,哪种学术都难免其片面性,没有抓住事物的根本,各抒己见却难服人”[5]。就其实质而言,是因为没有从哲学的高度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使各种纷扰的学术观点在没有哲学根基(支撑)的情况下显得“捉襟见肘”,这也成为不少学者批评的理由之一。有鉴于此,本文在论述的方法选择上也将遵循权力与权利配置的研究进路;但稍有不同的是,本文将就“控权论”从一种哲学(基础)的视角进行审视,进而指出“控权论”才是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