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观念与现实“力量”难以抗衡
刘峻峰
【关键词】是非观念;现实力量
【全文】
是非是对错,人不能没有是非观念,而且要有正确的是非观念。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就是告诉我们一种正确的是非观。
然而,是非观念是否就能解决人的行为方式呢?当然未必。因为除了是非的价值判断,还有一些现实力量左右着人的走向。
比如“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其实这种状况的是非不难分辨,但是,在这种体制下,一个人会不会厘守正确的是非观念而不去对领导低三下四,摇尾取悦,送钱送物呢?如果一个人真的如此,那么他能否在这种体制下实现自我,成为斗争中的胜利者?如果不能,那么,力量,一种力量就会战胜正确的是非观念。人们就会明知其不对也为之。这就是力量使然。而不是观念缺失。
所以,人的行为不但取决于行为人的是非观念,也取决于行为人背后的体制状态。如果体制内的人按正确的是非观去行事却四处碰壁,那么体制上的这种力量就会扭转人的是非观念,就会让人虚伪,让人口是心非。
如果我们希望一些人的行为有所改变,那么,与其说在思想教育他,不如说在体制上创造他。正确的体制其实可以让人观念正确,行为正确。这种源于体制的力量其实胜于是非观念。
为什么这么说?
比如,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常常令人深恶痛绝。这种行为通常理解就是律师素质太差。通常解决办法可能就是要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教育。但是,这种思路一定不能根本解决律师职业操守问题。因为,在某种体制下,当正确的操守不能生存时,这种源于体制的力量就会扭曲是非观念。打官司要找关系找领导,其实对很多行为人并非是非观念缺失才如此,而是某种体制状况带来的力量更胜于这些是非观念之争。对于向法官行贿的律师,其实并非不知道行贿的是与非,但是,源于体制的一种并非哪个人能改变的力量战胜了他的是非观念。有人说下水律师是被法官“逼良为娼”,其所指当有司法状况让人不得不从的因素。所以,与其教育,不如用优秀的体制改造。
如果不找关系,不用与法官沟通,只要准备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材料,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有理就能打赢官司。如果律师就在这样一个体制下工作,那么,优秀律师的职业操守会成为问题吗?或者这种体制会创造那么多不走“正路”的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