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少年犯社区矫正经费投入
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正常运转,需要经费的保障。要确保矫正经费投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国家投入为主,社会支持为辅”的原则和方式来保障少年犯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首先,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核拨渠道应当等同监狱矫正的经费一样列入国家和地区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这主要是因为少年犯社区矫正的开展,客观上是将一部分原应在狱中服刑的少年犯置于狱外进行监督管理,以缓解监狱业务所受压力。我国的监狱运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各省财政拨付,监禁罪犯人数的减少相应地会使监狱运行成本降低,因此,将成本降低部分的国家预算经费转移到社区矫正工作上,支持社区矫正的发展是理所应当的,并无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同时,由于国家财政需要统筹兼顾,专项用于司法工作的资金相对有限,所以社区矫正不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运作,还必须注重采用市场化方式挖掘和吸纳社会资源,建立多渠道筹集社区矫正资金的制度,走社会化的道路,并可以考虑通过组织罪犯进行生产性公益劳动,聊补经费不足。与此同时,必须注重开源节流,科学的使用社区矫正经费。
(六)建立少年犯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列宁曾说过:“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少年犯社区矫正作为我国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就有可能发生少年犯社区矫正流于形式或违法执法、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致使矫正活动不能正常运转。因此,我们必须为少年犯社区矫正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监督在方式和种类上与对其他的刑罚执行的监督并无区别,但根据少年犯社区矫正自身的特点,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监督更应注重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
l、检察监督。根据两高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监督仍由检察院承担。因此,检察监督是核心监督。“检察机关应该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公平、依法进行。为此,应重点抓好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和监管措施等环节的监督;要强化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违法、及时纠正违法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建立刑事执行监督责任制度”。[16]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矫正方式。无论是矫正工作人员还是矫正对象,都经常和社区的居民、组织接触,社会监督的条件非常充分,所以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更有助于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社区群众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更行之有效,我们可以在社区群众中设立专门的监督人员。这些人员可以对社区矫正进行宣传,并积极为社区矫正工作献计献策,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和腐败行为,立即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媒体的监督更有力度。新闻媒体可以将社区矫正中所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纠正。
【作者简介】
陈立毅,男,(1983-),汉族,广西防城港人,法律硕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办公室副主任,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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