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各地在推行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时丰富了社区矫正的方法。为了使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取得好的效果,我国各地结合自身的特点创造了许多新的矫正方法,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五种:第一,社区服务令。社区服务令是指:“在社区内进行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此赎回罪过或赔偿被害人;或者为公益和私人从事一定时数的有偿劳动,以赔偿给公益或私益造成的损害”。[8]该矫正方式首先起于由石家庄市,然后山东、辽宁、安徽及上海等地区也开始使用该矫正方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第二,假释辅导站。假释辅导站是由上海市的少管所、派出所、青保办、未检科及街道司法所的人员组成的矫正帮教小组对少年假释犯进行帮助和教育。“少年假释犯每月向帮教小组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帮教小组通过对假释的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为他们解决就业、基本生活保障、住房、户口等实际生活问题,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9]第三,心理矫正。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的实施,人们发现对少年犯不仅要进行行为矫正也要进行心理矫正,二者应该并重。因此,很多地区开展了心理矫正的矫正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义务的心理咨询。心理矫正能对矫正对象及时进行心理危机的预防和干预,能使矫正对象在潜意识里改变不健康的认知方式,消除不良心理,完善人格,提高矫正效果。第四,暂缓起诉或判决。暂缓起诉或判决是指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少年先予以定罪而暂缓执行刑罚,并规定暂缓执行的时间,在法庭的指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对少年犯进行教育改造,最后法院视改造情况决定对少年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种矫正方法不仅有利于少年犯的人格矫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二)我国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比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可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刑事执法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做支持。但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法律依据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缺少专门的立法。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就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少年犯社区矫正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仅少而且过于原则和笼统,近乎空白。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少关于少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导致在对少年犯实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欠缺法律依据。上面我们谈到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规定有两高两部制定的规范文件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只是解决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缺失的一种暂时性的替代措施,他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所遇到的法律制约问题。从我国《立法法》的精神来看,有关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刑罚方法和措施,以及执行活动都应该纳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并通过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在狭义的法律中才能规定。因此,为了给少年犯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我们有必要给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
其次,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影响了适用效果。有关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例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矫正缺少可操作性;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资格,人身保护及社区矫正监督的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对少年犯的日常监管缺少有效性和针对性规定,尤其是在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方面,存在较大欠缺,在实践中有的城市已出现了社区服刑人员不遵守管理规章,不参加社区劳动,甚至不经许可擅自出国的问题,但矫正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及管理规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惩戒。可见,原则和笼统的法律规定增加了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不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现有的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范围较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可知,我国将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对象仅仅限制于被处以管制、缓刑、假释、裁定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的人;《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的对象限制在被处于管制、缓刑及假释的人;《社区矫正办法》规定的矫正对象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的对象范围一样。暂不不说这些矛盾的规定给实践的操作带来的不便,与西方许多国家的社区矫正范围相比,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比较窄。此外,实践中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管制及单独处以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目前我国仅有被处以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违法犯罪的少年能够实行社区矫正。这种弊端限制了社区矫正对少年犯矫治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