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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其次,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刑罚避免少年犯受到监狱亚文化的影响。亚文化是指与主流文化相区别具有独特性的文化形态。亚文化总是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与主流文化相背离的倾向。监狱亚文化是“监狱犯人特有的一种生活方式,是通行于罪犯群体内部的非正式的不成文的规范、价值、习惯以及特有的行为方式的总合”。[4]“少年时期人的认知水平还不定型,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极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少年犯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如果将其放置到监狱内进行改造,监禁化的集中关押,少年犯就会受到监狱亚文化的影响,少年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内化过程就是监狱化的过程,监狱化过程是一种反社会化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犯罪化过程,在监狱化过程中,罪犯彼此传习犯罪技巧和行为恶习,罪犯由原来的‘单面手’变成‘多面手’”[5]少年犯的道德观念会进一步衰退,廉耻之心进一步丧失,并且会加深其反社会的程度,很容易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社区矫正将少年犯放到社区中进行改造有效的避免了监狱亚文化的影响,减少罪犯与社会的隔阂,破除少年犯悔改的心理障;缓和少年犯与社会的对立情绪,从而使其与社会之间缔结一种更为积极的关系,有利于少年犯顺利回归社会。


  

  最后,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有效避免少年犯犯罪身份的烙印。如果将少年犯放到监狱进行监禁化的改造,社会就会对其贴上“罪犯”的标签。根据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违规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打下耻辱的烙印,结果就会顺应社会评价,真的走上犯罪道路,‘违规’就会被‘合理化’而成为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从而很难改变”。[6]可见,将少年犯判刑入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可以让少年犯保持同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在不脱离原居住社区的情况下,可在较大程度上修复他们与被害人的关系,缓和与社会的对立情绪,从而使少年犯融入社会,避免了社会对他们的消极评价,同时也避免了标签理论所说的公众的谴责给罪犯形成的“犯罪人身份”的烙记,弱化了因“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使少年犯可以顺利的改造。


  

  二、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1、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更不用说专门的少年犯矫正立法。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展至今,我国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及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仅有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2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值得肯定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设立了专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作出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这些相关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范了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以及部门内部日常管理,保障了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但是这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亟需对社区矫正的上位立法以及全面立法。


  

  2、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现状


  

  我国的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多年的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各地在推行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时都摸索出了适合自己的管理模式。社区矫正制度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才可以更好的实施。因此,我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都采取了由各个部门派人组成一个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管理模式,但是具体模式上是各有特色。如上海,它在各个街道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在具体操作上各个街道“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和政法书记为组长,由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劳动服务所、工商所、民政科、妇联和团工委等部门负责参加的社区矫治试点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居委会由治保、调解主任、社区志愿者以及矫正对象的亲属组成社区矫正小组”。[7]北京地区则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制度,北京海淀区的区矫正办与区人民法院、及中国人民大学合作创建了海淀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吸引社会力量弥补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保证了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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