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两院下发的《通知》对社区矫正下的定义是: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1]
通过上面概念的梳理,我们可以给少年犯社区矫正下个定义: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少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三)少年犯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人权,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应当享有的权利,它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一个人,仅因他是人,而不因其社会身份和实际能力,就应该享有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2]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少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人权更应得到保障,在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少年犯应有的权利,包括物质生活待遇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申诉、控告、检举、批评建议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等权利。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少年犯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社区危害性小,对他们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区别对待原则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将少年犯与成年犯放在一起矫正,并没有对其进行区分。少年犯与成年犯在生理、心理及认知模式上都存在差异,将二者放在一起矫正不利于少年犯的矫正。为了能够矫正少年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使其顺利的回归社会。我们应该把少年犯与成年犯区别对待,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特点选择有针对性的矫正内容和有效的矫正方法,对矫正对象分类编队、分类管理、分类教育,防止“交叉感染”,确保矫正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意义
少年是人生的特殊时期,这个时期的人心理和生理还不成熟,抵御犯罪的能力差极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相反,少年犯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使其可塑性强容易对其进行矫正。对少年犯实施社区矫正可以有效的避免少年犯重新犯罪,可谓意义重大。
首先,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刑罚避免了少年犯适应社会的问题。如果将少年犯长期监禁使其与社会和家庭相隔离,隔断其社会化的过程,一旦刑满释放很难适应社会,很容易出现“二进宫”的现象。犯罪学的研究表明,“对犯罪人进行改造需要一个完整的系统环境,犯罪人的家庭、朋友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条件,其在改造罪犯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其他的力量都不能取代的”。[3]将罪犯置于和普通人一样的社区中,使其在接受矫治的同时能够和正常人一样生活,甚至也不影响他们就业,这种环境本身就可以极大的促进犯罪人的改造和自我改造的欲望。对少年犯来说,社区矫正这种人性化的处遇方式有益于感化并激励其行为的向善性,从而更加速其完成人格的再社会化。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比而言,社区矫正具有更人性化、更灵活的特点,而对少年犯进行社区矫正与成年罪犯的改造相比,对未成年犯通过社区矫正实现其再社会化的目的则更具有可能性。对少年犯实施社区矫正,他们在执行刑罚的同时不影响他们的家庭生活,对他们的职业等也影响不大。因此不存在重新适应社会的问题。另外,社区矫正者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以及帮教和服务活动,能够帮助少年犯解决一些家庭、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重新找到对生活的信心,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