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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胡夏冰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
【全文】
  

  民事诉讼法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民事诉讼法一直固守着保护社会成员私人利益的传统观念。只有当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救济。正是在此理念的支配下,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私法秩序,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体现私人利益的民事纠纷。


  

  既然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对象必须限定在保护私益的范围内,则民事诉讼制度要求诉讼主体在实体上与民事案件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就是对争议的民事纠纷具有诉讼利益,只有与民事纠纷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才能作为正当当事人,成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因此,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私益诉讼。在此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一直被排除在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之外。


  

  按照传统理论和实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通常由国家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手段完成。通过行政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固然有其高效、快捷等优势,但客观上存在着行政权力滥用或行政消极不作为等弊端,尤其是在行政机关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防止环境污染会减少政府税收),更是如此。这既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也背离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必要为其提供司法保护和救济途径。对社会公共利益开放民事司法救济程序,使其能够通过民事裁判方式予以确认和保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民众私人利益。相对于传统的私益诉讼来说,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公益诉讼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诉讼类型。公益诉讼在诉讼理念、诉的利益、诉讼标的、诉讼程序的启动、案件审理、司法裁判的形成和法院判决的执行等方面均与私益诉讼迥然有别。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无法为公益诉讼提供生存空间。在民事诉讼法中植入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的根本变革,它标志着民事诉讼法由原来单纯保护个体正义向保护所有人正义方向转变,民事诉讼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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