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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

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


凌斌


【摘要】中国法学30的年发展,产生了一批在引证影响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学作品和法律学人。这些法学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呈现了不同的结构特点和发展趋势。法学主导作品构成了中国法学基本的“心智图式”,呈现为英美法系对理论法学和欧陆法系对部门法学的强势影响。同时,那些在引证影响上位居法学各个领域前列的法律学人,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的“主导作者”,他们的自身特点也从多个层面展示了中国法学30年来的发展特点。探索和反思中国法学30年来的智识结构和沿革趋势,是我们理解自身和继往开来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法学30年;CSSCI;主导作品;主导作者;心智图式
【全文】
  

 一、问题与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部分,中国法学研究从恢复到发展,从发展到繁荣,短短30年间贡献了为数众多的法学作品,产生了一批承前启后的法律学人。其中不乏经得起历史涤荡的经典之作和足以成为时代象征的杰出之士。


  

  抚今追昔,我们应当记录和以此留住这段不可磨灭的法学历程,并为未来的中国法学留下一个可供比照和反思的法学断代史。不论是铸就这段历史的几代法学家,还是即将续写这段历史的青年学者与年轻学生,都必定会追问往昔:30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究竟取得了怎样的学术成就,贡献了哪些学界公认的重要著作?影响和主导当代法学研究的,主要是继受和翻译英美和欧陆法系的法学经典,重刊民国时期的法学旧作,还是当代中国学者的原创作品?主要受到哪些国家的哪些作品和作者的突出影响?不同学科有何差异?进而,与反思中国人文社会科学30年的思想根源一样,[1]回顾法学30年历程,也必然要反躬自问。尤其是追问,除去影响人文社科整体的那些中外作品和作者,[2]在法学作品和作者当中,究竟又是“谁在影响中国的法学心智”?


  

  近来,很多学者都从各自的角度思考和回答着上述问题。这些研究既有法学整体的综述,[3]也有部门法学的分述,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学[4]、民商经济法学[5]、刑法学[6]、诉讼法学[7]、国际法学[8]、理论法学[9]等各个学科,[10]还有关于法学期刊的专门研究。[11]此外有关中国法治30年发展的论述中也涉及到法学的发展。[12]这些研究主要是由各专业的学者依据本人经验所做的定性研究。[13]学者们对于法学30年发展变化的经验和洞识,无疑大大丰富和深化了我们对这段学术历史的理解和把握。不过,个人经验终究有限,也必然更具有主观倾向。本文希望通过定量研究,对我们认识和评价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史有所补充。[14]


  

  随着中国法学和中国学术的整体进步,学术期刊也逐渐走向规范化,为期刊文献引证研究提供了较为全面、详细和系统的数据来源。基于南京大学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被引文献”数据库(1998~2007年),本文在提取和整理发表于1978至2007年这30年间的全部人文社会科学作品的基础上,进一步编码和区分出了仍然具有当代影响的法学作品。因此有关这一研究的分类与定义,比如古典与现代、原创与继受,本文不再赘述,也请读者进一步参考我对人文社会科学整体发展的前期研究。[15]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由于数据浩繁,本文只能将研究范围限于平均每年被引2次以上的法学文献,[16]称为“法学主要作品”。[17]其中位列30年总计影响排序前50名的法学文献,特别称为“法学著名作品”(引证200次以上);位列每个10年影响排序前10名而又没有列入“法学著名作品”的文献,特别称为“法学重要作品”(引证大约150次以上)。[18]进而,本文将法学重要作品和法学著名作品合在一起,称为“法学主导作品”,并选取在引证数量上位居法学领域前列的中外学者,称为“法学主导作者”。这些作品和作者,以及他们所反映的中国法学30年来的基本学术结构,都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谓的“著名”、“重要”、“主导”和“主要”都是基于引证数量而言的操作性概念,而非定性的学术评价,请读者千万不要望文生义,脱离了“引证影响”这一经验限定。此外,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法学整体的30年发展与基本结构,而法学这一学科毕竟在具体专业和特定领域上,在不同年代和时段中,都有很大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因此这一研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宏观和长程的法学状况,不可能解决每个专业和每个时段的特定问题。但本文关于法学30年整体格局的研究成果,确实可以为不同专业和不同时段的具体研究提供必要的学科背景,正如法学30年的学术断代史研究需要以人文社会科学整体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历程作为语境和参照。


  

  此外还有几点略作说明。首先,考虑到法学引证的组间差异,比如法系和地域,主题和专业,出版时间和学者年龄,乃至专著、编著、教科书和论文等作品差别,本文将在文中进一步做出界定。[19]其次,对于法学作品和法学作者的界定和分类,常常会有所争议,比如《论法的精神》应该归属哪一学科,凯尔森是哪一法系的学者,等等。本文将以脚注形式略作说明和提示。再次,由于一些作品的非法学影响难以单独区分,特别是涉及交叉学科的著作,本文除了尽量在操作上予以剥离外,这里只能提醒读者,本文对法学作品和作者的研究,是在整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这一大背景下进行。还有,对于同名作者和同名作品,本文在编码过程中尽量做了区分。另外,多位作者的合著作品,由于难以区分各自贡献,在计算引证数量时不再折算。最后,与“人文社会科学30年”的整体研究一样,限于篇幅,本文将学术结构的定量比较仅限于发文篇数,尽管考察各类作品的被引次数将会同样富于成果。


  

  本文希望,将“重构式学术史”的定量研究,与前述学者们“自述式学术史”的定性研究相互参照并彼此验证,[20]也许可以不仅推进我们对法学学科和法治建设过往历史的深入研究,而且对丰富法学史乃至法学整体的研究方法有所贡献。限于篇幅,本文只能集中考察法学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及其反映的中国法学心智的主要特点。法学主要作品的结构和变迁,特别是其“内向型法学”、“时效性法学”、“教科书法学”的基本特点,笔者将另文探讨。[21]


  

  二、作为一种经验素材的引证数据


  

  对于引证数据和定量分析的功用与局限,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请读者参看我在其他论文中的相关论述。[22]这里希望着重探讨的,也是读者和学者常常提起的问题,是引证数据作为一种经验素材,与其他经验素材在构建“事实”和做出“评价”时的基本关系。


  

  应当看到,个人印象、群体共识、引证数据和官方指标,如此等等,都是据以构建“事实”和做出“评价”的基本经验素材。每次参加成果总结会,发言者往往都会从不同角度,比如同行评议、发表作品、获得各级各类奖项、基地和重点学科、课题以及经费的数量等等,引证、转载、摘登、影响因子也越来越多被提及。既然经验素材的范围和角度各有不同,据以得出的事实描述和评价结论,也就只能在各自的经验范围内得以成立。同时,既然各自依据的经验素材不同,得出不同的事实描述和评价结论也就并不奇怪甚至理所当然;只有依据相同经验得出不同结论才是问题。这就是“横看成岭侧成峰”的道理。这当然不是说,各方的事实和评价不能相互比较,在绝对真理的意义上我们只能接受“不识庐山真面目”的宿命。承认经验和判断的差异不意味着要走到真假难辨、是非不分的相对主义。我们仍然需要对这些基于不同经验得出的不同事实和评价做出裁断。只是在学术审判之前,也和司法过程一样,应当让各方的证据都有所展示。不能因为自己习惯“横看”,就预定了“成峰”的虚幻。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学术上也是这个道理。


  

  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易于理解,基于引证数据所做的事实描述和影响评价,与基于其他经验素材得到的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究竟道理何在,又应当如何看待和处理。


  

  一方面,单凭引证数字并不能够也不应该否定个人判断、学界公论和官方评价。在我们自己心目中高山仰止的前辈导师,学界声望极高的出色学者,或者屡屡获得国家乃至世界级奖励的青年才俊,都可能在引证数据上并不同样显著。但他们的贡献与才华,可以有“口碑”为之立传。比如民法学界的佟柔、谢怀拭、魏振瀛3位先生,虽然本人未在“引证影响”排序上名列前茅,但是他们的学生、乃至学生的学生却都榜上有名,这恰恰说明了他们的“人心影响”。再比如,正因为佟柔先生的多篇作品以及《民法通则》的制定基本解决了“民法调整范围”这一争议问题,反而人们很长一段时间不再讨论因此也就不再引证这些作品。这从另一个方面提醒我们,有时候太成功反而不被提及,这和太认识反而想不起来是一个道理。这只是以民法为例,其他学科又何尝不是如此。特别是一些专业化很高但规模很小的学科,往往最具有学术贡献的作品和作者只有业内人士的赞赏与承认。有时候,真正伟大的作品甚至要“死后方生”,那就更难在短期的引证数字上得到体现。因此我们大可以不必为了某些先生和学术大师在引证数据上的委屈而抱打不平。古人其实早已看得通透:青山遮不住,江河万古流。也因此,本文的结论自然需要限制在CSSCI数据足以支持的经验范围之内。


  

  但是另一方面,基于同样的道理,单凭个人判断、学界公论和官方评价也无法判定引证的偏差。作品或作者的引证多寡,首先是取决于其“可引性”(quotability),其次才是“学术性”。一部学术上极为出色的作品可能在“可引性”上并不同样出色。反之,理论创新上平淡无奇的教科书,往往由于其“可引性”而在法学界冠绝一时。我们大可不必为了自己不屑一顾的作品榜上有名而感到愤愤不平。引证上的“成功”同样反映了作品的独到之处:可能并不原创,但是通俗易懂,心有戚戚,格言警句,朗朗上口。对于看不惯《法哲学原理》的学者,引证一本法理学教科书上关于黑格尔法律思想的概括就再自然不过。而这一点,同样可以帮助我们考察中国法学30年来的突出特点。


  

  真正有意义的也是本文所看重的,是通过将不同经验所得结论相互参照,发现有趣的学术现象,提出重要的学术问题。一方面,发挥引证数据的优点,通过数字排序,树立相比个人经验更为客观明确的“靶子”,正好促使学界从其他角度展开的讨论、引申、反思和批判。比如下文所列的那些“法学著名作品”,就很值得我们的学生学者对其学术意义做更为深入的评论。甚至进一步与更多基于其他数据库的定量研究以及相应的定性研究加以参照。[23]另一方面,特定的引证影响排序,又是一面“镜子”,不论是引证排序上有所呈现还是未被呈现,都可以反衬中国法学界自身的成就与不足,引发当代和未来学界同仁的共同探讨。那些引证影响较大的法学主导作品,既可以反映过去30年的法学精英的研究水平(尽管未必都是最高的研究水平),也可以反映当代法学界广大学者作为理论受众的研究水平。后者尤其重要。相信看了后文的研究,不需要本文做任何额外的点评,各个学科的当代法学水平如何,读者也就心知肚明了。无论答案如何,本文呈现的这些作品列表,至少可以作为中国法学30年主要“成就”的一个典型样本,给未来的学术史研究提供一个基本的参照。


  

  尤其是那些不同经验之间的事实与评价的差异,更是值得我们反复品味和探讨的关键问题。比如人文学界的“李泽厚现象”和法学界的“博登海默现象”。很多人文学者向我追问,为什么像李先生这样影响了几代学人的出色学者,在引证上却没有充分的反映。也不只一个法律学者摇头叹息,30年法学浮沉,(在引证意义上)影响中国当代的法学第一著作,居然是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恐怕译者都会不以为然。[24]这种反差,恰恰是一个重要的学术现象,恰恰折射出30年来中国人文社科特别是中国法学的品格与面貌,也恰恰反映出引证研究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限于篇幅,本文只能略举一例,无法作更多的比较。但是可供读者和学者参合己见、印证前识、做进一步发明的余地,还非常广阔。一部作品在其学术意义之外,仍然可以有重要的学术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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