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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上诉模式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二审上诉模式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吴如巧


【摘要】二审上诉模式包括复审制、事后审制和续审制等三种模式。二审上诉模式一直处于动态发展的状态。两大法系上诉制度的趋同与融合现象已经日益明显,总的趋势是大陆法系国家不断向普通法系国家所采行的事后审制上诉模式靠近。我国的二审上诉正在从复审制模式转向续审制模式。我国目前的二审上诉应以续审制为原则,以事后审制为例外。未来我国二审上诉应采行事后审制模式。
【关键词】二审上诉模式;复审制;事后审制;续审制
【全文】
  

  大陆法系学者一般将二审上诉模式划分为复审制、事后审制和续审制。这一划分方式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和认可。[1]虽然有英美法学者对于上诉模式的划分提出了相异的划分方法,[2]但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英美法学者的分类方法在表述上不为我们所熟悉,容易引起歧义。[3]因此,本文的分析将立基于大陆法系学者对上诉模式的划分。文章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在二审上诉制度方面所作改革的探讨,试图发现由此所反映出的两大法系在上诉模式方面的若干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二审上诉制度在未来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借鉴。


  

  一、二审上诉的三种模式


  

  (一)复审制上诉模式


  

  复审制上诉模式,指的是在第二审中法官全面地重新收集一切诉讼资料,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再度从头进行重新审理的模式。简言之,第二审是第一审审理活动的重复,因此被称为“第二次的初审”(the second first instance)是颇为形象的。在这种模式之下,上诉审可以不受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和法律根据的约束,上诉法庭可以提出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及的事实和证据。上诉法庭既需对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予以全面审查,在必要时又可以越出当事人的上诉范围进行审查,所有这些都使得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成为必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必须就当事人在一审时没有提交甚至上诉时也没有提交,而是通过法院的职权调查所取得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当事人一次听审和争辩的机会。需要指出的是,前述情形即便在最高审判机构也同样如此。在实行复审制的国家,作为二审法院的最高法院与其他二审法院就职能而言并无不同。在第二审程序中,最高法院通过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全面审查, 从而达到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予以具体指导的目的。


  

  采行复审制上诉模式的国家基本上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就美国而言,对治安法官之判决所提起的第二审上诉,采行复审制模式。[4]这一点不免有点出人意料。其实,对治安法官所作判决采行复审制,主要是因为治安法官具有身份上不同于其他法官的特殊性。众所周知,美国所有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其任命均为终身制。而治安法官的任期是固定的并且是可继任的。因此,治安法官尽管具有法官的名称,但从性质上看,他们更接近于行政官员,并且他们原本也被认为是终身制法官的辅助者。[5]另外,治安法官所处理的案件大都是轻微案件,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大量处理日常的事实争议与法律争议的治安法官根本无法得到其他法官的认同。[6]上述原因的存在,使得法律对治安法官与终身制法官所作判决的审查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措施:对治安法官的判决采行复审制上诉模式,而对终身制法官的判决则采行事后审制上诉模式。也许有人会认为法律上的这种区别对待表现了法律对治安法官的不信任,甚至歧视。其实这是对这一制度的严重误解。不可否认,在普通程序的情形下,第二审采行复审制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仅是对普通程序而言的,对于简易程序来说,在第二审中采行复审制却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在英美法中,上诉审不受下级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决定的约束。这种上诉审一般只能审查法律问题,但它有时也给当事人提供了一次提出新事实和证据的机会。如果一审的审判法庭是一个完全非正式的法庭,不具有一个程序完备的法庭所能提供的程序保护,这时就可以进行此类的上诉审。因此,对于治安法官通过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以及准司法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在第二审中采行复审制,实际上是以“慎重的第二审”来救济“简易的第一审”,从而兼顾效率与公平。从程序内容而言,复审制下的第二审与其说是上诉审,不如说是第二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以新的一审代替原一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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