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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基础上的和谐—宽容、妥协与自律

  

  宪政基础上的和谐社会倚重法治建设,但任何法治状态的形成,都离不开参与法治建设的各个社会主体的自律。法律所形成的“他律”机制虽然重要但仍无法完全取代宪政制度与和谐社会所要求的“自律”机制。宽容精神和妥协精神建立在自律意识之上,而自律意识则表现了掌握国家命运和社会资源的社会力量政治上的成熟与思想上的智慧。建设宪政制度基础上的和谐社会实在有赖于这种成熟与智慧。


【作者简介】
杜力夫,单位为福建师范大学。
【注释】常修彦: 《和谐社会的体系、关键和经济着力点》,载《群言》2005年第4期。
王惠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载《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1期。
实际上,欧美发达国家的有产者在19到20世纪就逐步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在立法和社会政策方面作出了调整,从而使社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李泽厚:《论语今读》,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319页。
王邦佐:《政治妥协推动政治文明—评<政治妥协论>》,载《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2期。
郭道晖:《论作为人权与公民权的表达自由》,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第39页;胡锦光、张德瑞:《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自律性原则》,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
2009年6月19日凤凰网《政协委员:权威部门报告显示中国0.4%的人掌握70%的财富》报道称:中国财富的“集中度’,在政协十一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专题讨论会上受到了常委和委员的热切关注。“我国在社会财富增长加速的同时,出现了财富向少数人手中集中的倾向。中国权威部门的一份报告显示:0.4%的人掌握了70%的财富,财富集中度高于美国。这种大部分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格局,导致了我国的消费不足,甚至产生畸形的消费。根据调查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国际上奢侈品最大的市场。”(蔡明继委员)。见http : //finance.ifeng.com/news/hgjj/20090619//816185.shtml。
张榕:《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胡锦光、张德瑞:《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自律性原则》,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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