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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性及适用规则

  

  (一)同一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具有多重法律身份


  

  在社会活动中,基于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而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同一主体当处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中时,具有了不同的法律主体身份和法律地位。同一主体在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或者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因受到民法规范或者商法规范的调整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商事法律关系。参与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以民事主体或者商事主体的身份进行经济活动的。具体说,它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或者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的商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之间互不隶属,每个主体都能够充分、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其二,它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者商事权利、商事义务为内容。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属于私法权利,民事义务和商事义务属于私法义务,它们都直接与市场主体的私人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相关。其三,它是民事主体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平等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同一主体无论作为民事主体或者商事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若其行为违反行政法规范,该主体同时可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若其行为违反刑法规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时,该主体的身份又转变成犯罪主体而变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经济活动或者民事活动中,同一主体以不同法律身份参与不同性质的法律活动,使得该主体的同一行为具有了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可能性,进而使得法律责任的重合成为可能。


  

  (二)同一侵权行为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涵盖性


  

  仅从侵权责任法角度看,同一侵权行为仅被定性为一个民事违法行为,但从其他部门法角度分析,同一侵权行为因受到不同法律部门的评价而实际涵盖着不同性质的违法性评价,即同一侵权行为可能涵盖了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性、刑事犯罪行为等违法行为,同一侵权行为集三种违法行为于一体。同一侵权行为中可能涵盖了三种违法性,并不是说该行为中存在着三个违法行为,而是同一侵权行为被不同部门法进行法律评价而被不同定性,它表明同一侵权行为具有多重违法结构:从民法角度看,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从行政法角度看,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从刑法角度评价,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此形成了同一侵权行为的三组对应的不同定性行为:民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行政法——行政违法行为;刑法——刑事犯罪行为。同一侵权行为经不同法律部门的评价和定性,并具备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引起法律责任重合的发生。


  

  (三)同一侵权行为应受到不同法律部门的多重评价


  

  “法律评价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更好地对人们的行为实施法律调节”。[10]进一步展开说,法律评价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法律评判,并通过评判得出“合法的”肯定性评价或者“违法的”否定性评价,以此实现对行为人行为的指引作用。随着人类社会的日益进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不断出现不同类型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为了适应对不同类型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出现了不同的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基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了各自独立的调整对象,同时,不同的法律部门采用独特的调整方法调整属于其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不同的部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采用独特的调整方法,使该部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尽管不同的部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调整方法,但不同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仍可能出现相互交叉的现象。不同法律部门对相互交叉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分别和交叉调整,可能会出现不同法律部门对同一社会经济关系或者同一行为予以多重评价,由此会产生不同法律部门对同一社会关系或者同一行为进行评价后果的多重性和差别性,也由此产生了法律责任的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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