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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性及适用规则

  

  (四)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只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重合,且其重合具有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


  

  根据法律责任性质的不同,我国现行法律责任体系主要包括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7]但由于“违宪责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宪法而引起的法律责任”,[8]因此,单纯的侵权行为不可能产生违宪责任。违宪责任应排斥于侵权行为法律责任重合的情形之外。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主要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重合。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等条文的规定,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包括了商法规范、知识产权法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重合内容。因商事法律责任和知识产权法律责任不存在独立地位,商事法律责任应包含于民事责任之中,而知识产权法律责任是一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性责任,但它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因此,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也就不存在商事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重合的情形。


  

  由于法律责任的重合以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具有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外延包括“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9]无论何种侵权行为,行为人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必然同时产生和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只是可能会同时产生和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尽管侵权行为必然产生侵权责任,但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具有或然性。因为《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只产生无过错侵权责任。由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强调行为人主观过错,都将过错作为产生和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因此,该种行为不可能同时产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就不可能产生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重合。至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侵权行为,是否会同时产生和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应根据该种行为是否同时具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确定。可见,即使对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侵权行为而言,也只存在法律责任重合的可能性,而不存在必然性。


  

  二、侵权行为法律责任重合的正当性论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对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制度作出了专门性规定,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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