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犯罪分子”的认定
黄晨;刘玉梅
【关键词】犯罪分子
【全文】
黄晨 刘玉梅 【案情】
被告人张某案发时系某派出所民警。200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安局内网上查到石某(现已判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上网追逃,同案人有田某(现已判刑)、黄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现在逃)等人,张某便打印一份石某在逃人员信息表(经鉴定属“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当日下午,张某将该信息表故意拿给田某的朋友郑某看,郑某得知后将该信息告诉田某的妹妹(另处)。次日凌晨,张某又来到郑某的租住房处,将该信息表交给田某的妹妹,田某的妹妹看后当着张某的面给黄某打电话,告诉黄某其同田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张某还接过电话授意黄某潜逃。
【争议】
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由于张某在给在逃人员信息表时,石某等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判决定罪,故张某不构成本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犯罪分子”并不限于已决犯。即作为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分子”是否经法院审判并定罪,法院经审理认定的罪名是否与公诉机关起诉罪名一致,甚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均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犯罪分子”一词并不仅指法院最终判决有罪的已决犯。综观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犯罪分子一词较多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但并不限于经人民法院审理并确定为有罪的被告人。犯罪分子一词本身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对其含义的准确把握,不仅要以解读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为依据,而且还应结合具体的适用场合与语境去理解,特定情况下甚至离不开对立法本意探究,仅从字面含义理解往往可能导致断章取义的结果。结合本罪法条,从该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得出“犯罪分子”是已决犯的结论,因此对“犯罪分子”的界定有必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