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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追诉漏罪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准确界定追诉漏罪漏犯的适用范围。当前,司法实践中导致漏罪漏犯的情况及其原因还比较复杂,不能够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公诉部门采取措施追诉漏罪漏犯,应当坚持必须和慎重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只应将那些与原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应当同案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列为追诉的对象。同时,还应当将追诉与立案监督严格区别开来。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那些与原案没有直接关系的犯罪,则可以通过立案监督的方式达到惩治的目的,不应无限扩张,将一切与案件有关联的案件都列入追诉的范围。


  

  2.严格设定追诉漏罪漏犯的启动程序。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公诉部门承办人如果发现案件可能存在漏罪漏犯的情况,应先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共同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追诉提纲。如果所有在案证据均表明应当依法追诉漏罪或漏犯的,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有明确统一意见的,经主管检察长签批后,按集体意见发出《要求补充起诉漏罪漏犯通知书》。如果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但又需要追诉的,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共同向分管检察长进行汇报,分管检察长同意追诉后,再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补充起诉漏罪漏犯通知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办案实践应当遵循由承办人提出、处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同意,重要案件还要经检察长甚至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程序,而不能由主诉检察官个人随意作出。


  

  3.明确限制追诉漏罪漏犯的实施方式。从规范性角度出发,为了维护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坚持采用发送《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的形式进行追诉,坚决杜绝单方面采取口头通知的方式。在操作过程中,为了更及时地通知侦查机关执行《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的要求事项,不排除公诉部门干警采取电话或当面告知方式,但是必须同时或随后及时发出正式的法律文书。为了更好地保障漏罪漏犯追诉工作的实施效果,公诉部门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还可以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刑侦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必要时还可以指导办案民警围绕追诉目标进行补充侦查。


  

  4.明确要求追诉漏罪漏犯的处理结果。追诉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能的重要体现,其法律效力必须得到保障和尊重,而不能随意变动。为确保严肃性,对于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全部起诉,只有在事实和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才能作不起诉处理,同时还应当严格禁止做撤案处理,避免规避法律规范的有效适用。在业务考评方面,可以探索把那些应当追诉而不予追诉的和不应当追诉而追诉的情况形列入扣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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