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发生情况看,原因多种多样。调研发现,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未能及时移送涉罪案件导致公诉部门采取追诉措施的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一是作案后部分嫌疑人在逃,未能及时归案;二是侦查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暂时还不具备起诉条件;三是公安侦查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准备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四是侦查部门以被追诉漏犯系“线人”、“特情人员”需要特殊保护而不予追究;五是因侦查机关内部分工不同,导致漏犯没有被移送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五)从处理结果看,没有不起诉或撤案处理情形。某市检察机关追诉的209人全部在法定期限内移交审判起诉处理,其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206人全部审结并移送法院,审结率达100%,没有不起诉或撤案处理;法院判决162人,判决率为78.6%,判决已生效的146人,全部有罪,有罪判决率达100%。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3人,全部起诉,没有不起诉或撤案处理,并且均被法院作有罪判决,起诉率、判决率均为100%。
二、追诉漏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处罚相对较轻,非监禁刑适用过高。从某市检察机关追诉后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在被追诉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206人中,已有162人被判决,其中146人判决已生效。在生效判决中,判处实刑的90人,占总人数的61.6%,非监禁刑为56人(其中拘役26人,单处罚金15人,免予刑事处分6人,管制5人,缓刑4人),占总人数的38.4%,远远高于同期普通刑事案件的比例。尤为突出的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3人起诉后,法院判处1人缓刑、2人免予刑事处分,全部为非监禁刑,量刑明显轻于其他刑事案件。不难看出,整体而言,法院最终判处的刑罚结果相对较轻,尤其是非监禁刑适用过高的现象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
(二)地域分布不均,呈不平衡状态。在某市检察机关追诉的206人中,全部为基层院在办案中发现并追诉,没有市院直接追诉的情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市院所办理案件均为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犯罪,侦查机关比较重视,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方面较为慎重,案件质量也较高,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出现需要追诉的情况。基层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由于受各地案件数量、人员素质、办案质量的影响,各地实际追诉办案数字大小差别较大,呈现出不平衡发展的状况。例如,在某市七个基层院中,追诉最多的一年有20多人,而最少的仅2人;有的办案单位比较重视追诉漏罪漏犯工作的开展,有的则更为重视其他办案指标,而相对忽略追诉漏罪漏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