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追诉漏罪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李强;解兵
【关键词】检察机关;漏罪
【全文】
对漏罪主动进行追诉,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这项工作的充分开展,对于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解司法实践中地方检察机关开展漏罪漏犯追诉工作的开展情况,笔者近期对安徽省某市检察机关2008年以来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进行专门调研,并提出加强和改进追诉漏罪漏犯工作的对策性建议。
一、近年来检察机关追诉漏罪的基本情况
2008年1月至2011年10月,安徽省某市检察机关共追诉犯罪77件209人,其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75件206人,属于检察机关管辖2件3人。从总体上看,该市检察机关追诉漏罪情况主要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一)从管辖范围看,主要为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在77件209人中有75件206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总数的97.4%和98.6%,比例上居于绝大多数;而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2件3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总数的2.6%和1.4%,只有很小的比例。这种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安机关管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范围实际上只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很小部分。
(二)从罪名分布看,以多发性侵财类案件为主。某市检察机关追诉的这些遗漏犯罪,大都属于财产型犯罪,当然部分犯罪侵犯的犯罪客体还可能包括社会管理秩序,公民个人人身权利以及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等方面的法益。具体来说,在被追诉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206人中,涉及罪名前三类的分别为盗窃罪7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人、寻衅滋事罪22人,三个罪名分别占总数37.4%、11.2%和10.7%。这三类犯罪累计约占到全部漏罪案件的60%,居于多数。在被追诉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2件3人中,罪名分别为挪用公款罪(1人)、贪污罪(2人),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立案侦查的这些犯罪也都与财产犯罪有关。
(三)从犯罪形态看,共同犯罪居多。在被追诉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206人中,有152人为共同犯罪,占总数的73.8%。在被追诉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3人中有2人为共同犯罪,占总数的66.7%。这种现象的出现,实际上与漏罪漏犯问题的源头紧密相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时常通过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意见书对犯罪事实的阐述以及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工作,认为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未能将涉嫌犯罪的罪行或犯罪嫌疑人全部移送审查起诉,才发现漏罪漏犯问题。这也就决定了共同犯罪类型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追诉案件的主要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