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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抄袭”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

涉嫌“抄袭”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


陈晨


【关键词】“抄袭”;音乐作品;侵权
【全文】
  

  《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以原告方终审胜诉结束。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对涉嫌“抄袭”的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作出的侵权认定,这对遏止音乐作品抄袭,保护音乐著作权的意义深远。


  

  权利人的举证范围


  

  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但如何证明抄袭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著作权法四十六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剽窃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被控侵权人接触到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且被控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人的作品构成整体或部份实质性相似为判定标准。受害一方一般要从三个方面提出证据:首先,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权所有者;其次,证明另一方接触到了自己的作品;然后,证明两部作品“雷同”。


  

  一、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法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因此,被侵权的作者一般会提交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的乐谱,该出版物上印有该作者姓名。如果是非作者的著作权所有人,会同时出示著作权转让、许可或者委托代理协议。而对方如果要在这一点上进行辩驳,就要提出“相反证明”,常见的是以其他署名方式发表的该作品乐谱。


  

  二、证明另一方接触到了自己的作品。如果原告作品已经发表,被广泛发行或表演,这一点就容易证明;如果原告作品尚未出版,那么这一点就很难证明。


  

  三、证明两部作品“雷同”,即“实质性相似”。可以分为为两种情况:(一)证明两首原创歌曲之间的“雷同”;(二)证明对民歌改编作品的“独创性”(即证明改编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雷同”)。由于是音乐欣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音乐分析又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会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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