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被中国公众广为知晓,首先是因为该名人在中国或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于是,中国公众才知道了这几个中文字组合在一起指向的是何人,因此,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与其本人之间具有对应性,尤其在该名人所从事的领域中,更是具有唯一的对应性。
二、中国商家擅自使用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的不良后果
1、容易误导中国公众,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拿乔丹公司来说,该公司是一家以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Michael Jordan是在篮球运动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外国名人,两者在从事的领域上具有相关性。该公司以Michael Jordan姓氏的中文译名“乔丹”二字作为商号命名,并陆续将“乔丹”二字注册为中文文字商标,此种做法很容易影射自身产品与Michael Jordan本人存在某种关联,使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产生联想,误认为所购买产品与Michael Jordan本人存在关联,从而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2、对同行业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而如乔丹公司之类的企业,擅自使用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利用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使中国消费者无法辨别、分清其产品的来源,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外国名人代言的产品或是与外国名人存在关联,从而达到销售额迅速增长、知名度迅速提升的目的,已对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
3、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从上述法条规定看, 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即盗用。尽管“乔丹”二字仅是Michael Jordan姓氏的中文译名,但对于中国公众尤其是篮球运动领域,其指向就是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本人,是其中文姓名的真实体现。正是由于Michael Jordan在篮球运动领域的艰苦付出、努力拼搏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就,才使得“乔丹”这样两个中文音译,有了价值,被众多人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