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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律师业务发展的新领域

  

  其次,顾问律师需就政府机关拟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提供意见。例如,笔者担任某市安监局法律顾问时,顾问单位常就其拟采取行政处罚的疑难案件咨询笔者意见,笔者在结合相关规定及案件证据的基础上,为其拟采取的措施在合法性、合规性方面提供专业意见,避免该部门承担诉讼甚至败诉风险。


  

  2、程序审查


  

  程序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政府行为不仅受实体法的规范,更受到程序法的制约,程序上的约束是对公权力予以限制的重要方面。从程序上为政府行为予以把关,降低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法律风险,是顾问律师的重要任务。如审查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招投标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考虑如何补救有关程序瑕疵等等。


  

  (二)律师自身法律风险的防范


  

  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业务一样,同样存在法律风险。顾问律师要注意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防范,尤其是在为政府出具法律意见或尽职调查报告中的自我保护。具体而言,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要从以下几方面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


  

  1、在服务合同中明确如因律师过错造成政府损失的赔偿限额。


  

  任何职业都有执业风险,律师职业也不例外。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发表法律意见,客户基于对律师专业意见的信赖而决策并采取行动,如因律师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造成客户损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使律师已经购买执业保险,但保险金额相对于政府动则上亿、百亿、千亿的项目是非常渺小的。一旦出现索赔事由,保险赔偿金额无疑是杯水车薪。因此,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如因律师过错造成政府损失的赔偿限额非常必要。


  

  2、客观公正、合法有据地发表法律意见。


  

  客观公正、合法有据是律师职业的要求,也是律师取得社会公众信赖,参与政府法律服务的基础。然而,行政机关毕竟掌握着丰富的资源,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面对各种眼前及潜在利益时,要严格遵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要求,客观公正、合法有据地发表意见,以引导政府作出经得起考验的决定。如一味讨好行政机关,发表有所偏颇的法律意见,则可能引导政府作出不恰当的行政行为,造成更大的麻烦或矛盾,此有悖于政府采购律师法律服务的初衷,也容易造成律师自身执业风险。当然,政府机关应当意识到律师的意见不能成为政府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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