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数字化管理的数值选取应当通盘考虑。对于事后的救济措施等,《调查报告》毫无涉及。在这次特大事故中,死亡的赔偿赔偿金由最初的17.2万元,涨到50万元,最后是91.5万元。天津的老大妈就说得好,你这是买大白菜呢,讨价还价。为何死亡的赔偿标准会如此波动不定呢?《铁路事故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加上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赔付给旅客最高2万元的保险金,共计17.2万元。但《铁路事故条例》与《侵权责任法》、《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之间均存在冲突。最终确定了91.5万元的赔偿额度。按照平等原则的要求,这一额度应当成为类似事故的赔偿标准,方为妥当。在制度设计上,考虑铁路的公用事业性质,适当提高《铁路事故条例》的赔偿标准,并将其作为侵权赔偿的特殊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许才是长远之计。特大事故的善后工作纷纷扰扰,我们对此还缺乏足够的经验。在善后过程中,还传闻有奖励提前签约者的激励措施,这实际上是在挑战人性的底线,让生者以死者为生财之道,理应予以谴责。我们应当对这种大规模侵权有个总体的方案,从善后组织与现场处置组织的分离设立、损害的调查和认定、保险和理赔的完善、赔偿标准的完善等方面从长计议。
安全法的制度设计应当有一个综合的视角和通盘的考察,数字化管理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应与其他机制合理地协调并相互补充。虽然法学包含诸多价值判断的成分,充满着不确定性,但这种价值判断却是数字化管理合理化运作的重要前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