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独立规制委员会的特点可知,其独立于传统的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并被赋予广泛的综合性权力。基于其独立性和综合权力,规制委员会通常被称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之外的联邦“第四部门”。独立、超然的法律地位是独立规制委员会得以存在的主要优势,也是其生命力所在。美国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赋予规制委员会独立法律地位的宗旨在于尽可能地减少政治层面或行政因素对委员会工作和决策的影响,意图在于使它们具有独立、专业、灵活和公正的特征。台湾地区“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3条第2款对独立规制委员会进行了定义:“指依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自主运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其他机关指挥监督之合议制机关。”{14}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就是这样一个具有独立、超然法律地位的机构,是最具代表性的独立规制委员会。它直接向国会负责,一般被认为独立于政府。该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都由总统提名,并交参议院批准后任命。每个委员的任期为14年,且委员的任期与总统和国会的任期互相错开。在理想的情况下,每4年内只有2名空额,以致总统在一个任期内不能控制委员会。此外,美联储在财政上是独立经营的,每年依靠国债利息和为会员银行提供支票清算等收费服务会有可观的收入,除了支付会员银行的股息和员工的薪金外,尚有大量盈余上缴财政部。人事安排和财务上的独立,使得美联储能够独立行事,不受党派和政治的制约。同时,其权力由法律赋予,由于控制任务的需要,美联储可同时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准司法权。最新通过的《多弗法》进一步增强了美联储的监管权力。首先,《多弗法》扩大了美联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范围,包括任何银行控股公司和它的分支机构;其次,在规则立法权方面,取消了原《控股公司法》(BHC)的一些限制,美联储可以对受功能监管的分支机构进行指示、命令和限制;最后,在强制执行权方面,取消了原联邦法律规定的美联储在行动前必须同其他功能监管机构协商等限制性条件。{15}
尽管其他独立规制机构的独立性还存在一定争议,但中央银行(美联储)的独立性则是没有任何分歧了,已成为全世界一种普世的规则。因此,美联储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国会、司法的特殊机构。作为集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于一身的美联储既不是美国政府的行政机构,也不是私人所有的股份制公司[3],而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独立规制机构。
(二)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法律性质
1997年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FSA),负责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监管。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更进一步确定了FSA为金融业的唯一监管机构[4]。目前来讲,它拥有广泛的法定监管权力,直接向财政部负责。金融服务管理局最大的特点在于政府明确它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机构。这严重挑战了传统的公法理论:它拥有强大的行政执法功能,却不是政府机构。十分类似于我国将银监会定位为事业单位,并比银监会更名实相符。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拥有实实在在的独立性,但它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却没有定论,有人说它是国会的臂膀,有人说它是独立的第四部门,有人说它是行政机构的一个分支。{10}不过人们都不否认美联储是一个国家公权力机构。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则走得更远,履行庞大的监管权力却被认定为非政府组织。
从其法律性质来看,FSA属于公法人。公法人理论根源于法国学者狄骥的公务理论,德国民法典使得这一概念在实定法中得以落实。后来许多发达国家均设立公法人组织,将原本由政府负责的大量公共事务交其办理。在英国,公法人分为四大类:工商企业公法人、行政事务公法人、实施规制的公法人与咨询及和解性质的公法人。{16} 67 FSA属于规制类公法人,其职责是执行法律,从事专业的金融监管。
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享有广泛的监管权力。它有权制定并公布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所有被监管机构的法令(立法权),如对于上市公司,FSA负责起草《上市规则》(Listing Rules) 、《信息披露和公开规则》( Disclosureand Transparency Rules)以及《招股说明书规则》(Prospectus Rules)[5];核准在银行、投资事业和保险三行业内运营的公司,审批在上述行业以不同方式运营的个人(行政权);以及对被监管机构违法案件直接进行调查、听证、金融处罚或做出裁决(准司法权)。如FSA禁止内幕交易和其他形式的市场滥用,对有不当行为者兼有施加民事惩罚和刑事惩罚的权力。在2009年的FSA执行年度报告中,它公布了当年度对两起内幕交易进行刑事起诉,不当行为者分别获刑。并对7宗滥用市场的行为进行民事处罚,罚金达126万美元[6]。
FSA等规制机构的产生被认为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即“每一种工业都有一个独立的规制机构,机构成员精简,其运行不受官僚机构的干涉,倾向于采取一种更快捷与更少官僚主义的规制体系”的理念。{17} 582FSA同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一样行使着一种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体的混合性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