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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法律性质研究

  

  由此看来,事业单位的产生是源于国家职能的分离和转变。它可以说是国家政治统治职能向社会调节职能发展的产物,是权力型国家向服务型国家发展的产物。具体来说,由于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向国家和政府提出了公共服务的大量需要,但是政府又不能无节制地大规模扩张,不便于将公共服务组织直接设于政府内部,于是政府就设立大量的事业单位来满足社会的需要,把应该承担的公共事务转移给新成立的事业单位,从而进行政府职能的分离。从本源上讲,事业单位应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因此,国务院1998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界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要“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把事业单位办成名副其实的事业单位。


  

  然而,由于事业单位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几十年来,随着它的的大量设立,形成了一种一旦需要新设一个机构来负责某项事务,但又不便于直接设立于政府内部,就会将其冠名为“事业单位”的思维定势,而不去考虑这项事务的性质、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以及纳入事业单位的范畴是否合适等因素。中国事业单位的设置很有点像英国的公法人:无规律,很随意。中国事业单位体系的庞大与混乱就是很好的例证。形象地说,“事业单位”在中国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有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有政府机关性质的事业单位,也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银监会正是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势下,被草率地冠以“事业单位”的名份。毫无疑问,银监会所从事的专业监管职责与“事业单位”名实不符,不尴不尬。被人视之为“怪胎”[1]。


  

  也正是事业单位体制的混乱无以为继导致了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改革,《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终结了这种滥设事业单位的做法:“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正部级”行政级别定性的缺陷


  

  众所周知,行政级别是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银监会的设置也不例外,为凸显银监会地位的重要性,提高银监会的级别,在其成立的通知或“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其级别为“正部级”。1998年设立的证监会也是如此,2003年亦将1998年设立的保监会从副部级提升为正部级。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事业单位都与行政级别挂钩。让人尴尬的是,连大学也被扣上行政级别,校领导分别被赋予官衔。近年来,各大高校腐败事件频发与高校的“行政化”是分不开的。事业单位直接套用行政级别的管理模式,一方面会导致“官本位”意识浓厚,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固有的行政化色彩,加剧“政事不分”;另一方面,未能体现事业单位专业化特点,影响事业单位的科学发展。因此,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步骤。近年来,有很多省市对事业单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尤其在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巩固了这一改革成果:“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同样,以一定行政级别方式设立银监会这类监管机构存在诸多缺陷。首先,监管机构与监管官员的级别直接影响监管的力度,不利于监管行为的有效进行,尤其使得基层监管组织的监管效力大打折扣,而更多的监管是要靠基层监管机构来进行;其次,会进一步强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不利于现代监管理念和方式的形成,使得银监会的专业监管形成依赖行政命令方式发挥作用的“毒瘾”;最后,冠上行政级别与监管机构本身蕴含的独立、专业、权威的内在要求相悖,愈发使得人们将其与普通的行政机构等同起来。因此,监管机构的设置一定要离开“官本位”的监管轨道,与行政级别脱钩,创造依法监管、独立监管的制度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在提倡废除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提倡大学“去行政化”。事业单位改革中,还原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本来性质,淡化甚至取消其行政级别,更成为本次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原则。同样,银监会之类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与权威,应当依靠其专业性来树立,而不是靠提高行政级别带来。{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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