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之区别应当厘清
王力
【摘要】地役权是基于契约而形成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而相邻权是法定权利,是指相邻权双方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为契约性,后者为法定性。
【关键词】相邻权;地役权
【全文】
【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甲、被告宋乙属同胞兄弟。80年代末,原告征得被告同意在被告房屋西边建一栋房屋。建房使用的土地系被告分得经营的山林及山地。原告房屋前面系被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原告及家人进入必须从被告家门前的土地上通行。原告建房时承诺因占用被告承包经营的山地对被告给予补偿,但当时对补偿什么,补偿多少未确定。因原告20多年前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被告因扩展菜地使得原来门前的通道稍有变窄,对人员进出并无影响,三轮车亦可通行。2011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侵占了通道为由诉来原审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让原告在现有通道上修一条能够让货车进出的通道或另辟一条道通。
【诉讼焦点】
本案诉争的焦点是:本案究竟是地役权法律关系还是相邻权法律关系?
一种诉讼观点认为,被告扩展了菜地及楠竹繁殖而使通道变窄,仅能够确保行人及非机动车、三轮摩托车通行,而原先这条通道可以通行大货车,故被告之行为妨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侵犯了原告的相仿权,应判决被告让原告在现有通道上修一条能够让货车进出的通道或另辟一条道通。
第二种诉讼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不动产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应给对方的正常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现原告进出房屋必须从被告人家门前经过,但被告在自己承包经营的门前山地上留有一条通道,能够确保行人及非机动车、三轮摩托车通行,已为原告的正常通行提供了便利,原告要求被告修一条能够让货车进出的通道或另辟一条通道并非必需。原告要求拓宽道路,让小型机动车通行,其要求高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通行的条件,因该道路不是村规划的公路,拓宽道路也会影响被告对门前山地的经营使用,而被告的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只有双方当事人就地役权达成协议后,原告才能依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供役地。现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地役权达成协议,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