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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不起诉“三分法”的失败及重构

  

  其次,谨慎地确定裁量不起诉的范畴。笔者以为,考虑到迎合刑罚宽缓化的需要,我国裁量不起诉的具体范畴可以考虑扩大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领域。


  

  最后,为防止起诉裁量权的泛滥,我国应建立立体型的防范机制。笔者以为,我国可构建多层次的起诉裁量权监督体制。具体说来就是,一方面在不起诉程序中引入轻罪不起诉司法审查机制和强制起诉制度,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强化对起诉工作的硬性要求;另一方面建立检察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层级监督来约束检察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行使。


  

  四、结语


  

  法律机制的运行在实践中多表现为法律教义学式的应用。然而,实际上,任何机制都不应当是一种绝对僵化的规范框架,而应当允许存在自由裁量的合理空间。缺乏适当理论指导的法律机制很容易在实践中因自由裁量自我膨胀而失去标准。我国不起诉制度之所以失范,从根源上来讲就是缺乏正当理论的指导。我国应当充分利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良机,以谨慎的扩展主义为指导对相关机制进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现行不起诉制度中的问题。


【作者简介】
杨娟,淮北师范大学讲师。刘澍,淮北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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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濉检刑不诉05号案中,被不起诉人程某(17岁)、吴某(18岁)和张某(17岁),盗走程某姐家小麦3000余斤、25寸长虹彩电和VCD各一台(价值2560元)。虽然案发后三人全部归还赃物,但是对三者全部以法定不起诉方式处理明显不当。因为三者中只有程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不起诉。但是吴某和张某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吴某已经年满18周岁不再是未成年人,对三者均做同一处理显然不当。事实上,检察机关在此混淆了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之间的标准,让吴某和张某搭了程某的“便车”。再比如,濉检刑不诉05案号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明知其妹夫赵某私自购买土地以破坏性方式取土出售,多次帮其联系买家并获得个人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帮助犯),而不是不构成犯罪。故应当适用酌定不起诉,而不是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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