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潜在性角度来看,公诉检察官们对不起诉工作存在着某种莫名的失落感。对此,笔者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的设问加以考察的。第一,“您如何理解不起诉内部控制率?”对此,有两位检察官很无奈地表示:“这是高层政策要求,不得不执行。”只有一位表示可以理解。第二,“您如何看待职务犯罪不起诉率偏高的问题?”对此,两位检察官不愿意回答,而其中的一位做出了条件反射性的回答:“我们完全是依法办案的,我们控制得很好啊!”第三,“您如何看待我国的不起诉裁量制度?”对此,检察官们在肯定起诉裁量制度的同时又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一位认为:“自由裁量不可避免,但是我国的不起诉裁量制度很诡异。”另一位认为:“我国的不起诉工作很难做,听从政策不是,对照法律也不是。一句话,瞅着难看,做着难受!”
由此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现行刑事不起诉“三分法”在实践中比较有力地预防了公诉自由裁量权的泛滥,但是在实践中已经造成了相关公诉工作的困难,使某些检察官产生强烈的抵抗情绪。故而,有必要深入反思我国现行刑事不起诉“三分法”制度。
二、我国现行刑事不起诉“三分法”制度的缺陷及原因
有果必有因。我国刑事不起诉“三分法”制度在实践中遭遇到重重困难,主要是其本身存在诸多缺陷。
(一)我国现行不起诉“三分法”的缺陷
首先,不起诉“三分法”导致起诉裁量范围过于狭窄。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在八个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但实际上,由于“三分法”之制度架设,起诉裁量权的正当性出口只有酌定不起诉这一种情形。何况,立法修辞又“以‘犯罪情节轻微’限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案件性质,事实上将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限定在极小的范围之内”。[7]这种立法架构导致的一个结果是,检察机关为了防止后续审判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如撤回起诉、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等),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千方百计地把一切都给设计好。一旦超出设计能力范畴,则只能通过法律明文授权的酌定不起诉这一方式来予以“消化”。事实上,社会生活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公诉活动也是一个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而“法律是不健全的,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8]故试图通过一变来应付万变,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美好愿景。
其次,“三分法”导致起诉裁量实践趋于混乱。实践证明,任何企图消灭或过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做法多不成功。当前,我国控制不住的某些类型的刑事案件高不起诉率(如职务犯罪)就是典型的反应。但是,各地方检察机关为了迎合观念上的需要和上级的监督,不得不开始采取各种“私下的”、“灵活的”方法千方百计地来人为降低不起诉率。比如,为了抵消自侦案件的不起诉率,某些检察机关乐于把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以刑事不起诉案件来对待;或者是在启动自侦程序前,事先衡量好最终结果,以防出现不必要的不起诉情形;[9]甚至还设计出以其他方式来处理手头的不起诉案件,比如“退处”就是这样一种方式。所谓“退处”就是指“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自行处理”,从而避免了不起诉问题。据统计,“北京市H区检察院2004年至2007年间程序性终结的退处案件分别为33.6%、22.8%、18.8%和9.86%”。[10]这实际上就是检察机关放纵刑事侦查机关私下处理案件。如此一来,立法上的事先事后控制程序都落空了,起诉裁量权的应用反而成了脱缰野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