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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

  

  (三)日本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由于日本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有益做法;兼采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优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其中,其起诉方式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故而其证据调查主要集中在法庭审判阶段,审判前程序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同时,在日本刑事诉讼中采用以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为基础的证据法理论,因而旨在解决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问题的证据调查程序是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之一。


  

  对于日本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模式,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原则上应当依据当事人申请才能够进行证据调查;但是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简言之,即日本对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采用的是“依申请为主,依职权为辅”的调查程序启动模式。


  

  1.非法证据排除的声明异议程序{5}。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申请的,对方当事人既可就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也可就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进行争辩;法院应为检察官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争辩的机会。


  

  (1)提出声明异议的主体范围和理由:日本刑事诉讼法309条规定,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证据调查提出声明异议。该规定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声明异议时间和主体范围。同时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或辩护人应当以控方提供的证据违反法令或者不适当为理由,向法院提出排除控方提供的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声明异议。


  

  (2)声明异议程序的直接言词原则: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声明异议,应当在法庭调查证据时当场提出,并且要求其针对每个行为、处分或者裁定简洁地说明理由。对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声明异议,法院应当毫不迟延地当庭做出裁定。


  

  (3)法院对于声明异议的处理方式:①不予受理裁定;②停止、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裁定;③排除证据裁定。具体而言:①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异议声明不具备法定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②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异议声明具备法定理由的,应当做出命令停止、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该被声明异议行为的裁定;③如果法院认为以已经调查之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为理由而提出的异议声明有理由时,应当裁定排除该证据的部分或者全部。


  

  2.非法证据排除的职权程序。由于日本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除声明异议程序外,法官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并将经查证确实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部分或者全部裁定排除。根据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207条的规定,法院判明已经调查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时,也可以依职权做出排除该证据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裁定。


  

  因此,日本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采用“以声明异议排除为主,以依职权排除为辅”的混合式程序模式;但是总体上而言,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浓厚当事人主义色彩的职权主义程序模式。


  

  四、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颁布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虽然从实体性规则角度初步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却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使得我国原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被人为地规避。目前从总体上而言,该《规定》确立了相对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对于“毒树之果”—即由非法证据所衍生的或者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所取得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却未作规定。对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有大陆法传统,法官依其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而并没有做出规定的迫切的现实必要性。尽管如此,但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是,这毕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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