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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若干问题之我见

  

  根据九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诉求项目只有四项: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损害赔偿金。那么这些诉求项目,究竟包括哪些内涵呢。笔者以为可以从九十三条“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来确定。


  

  1、劳动报酬的内涵


  

  关于劳动报酬的内涵,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劳动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与社会保险三部份;一种认为劳动报酬实际上就是货币工资。


  

  笔者认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或称工资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2)奖金;(3)津贴和补贴;(4)加班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这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 ,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相关规定可以佐证。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劳动报酬包括的范围小于工资总额,有时仅仅是指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从这条规定来看,劳动报酬只是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而已。因此在处理涉及第九十三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2、经济补偿的内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内涵包括


  

  (1)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经济补偿。


  

  3、赔偿金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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