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BT模式与代建制和带资承包的区别分析
首先,从合法性上看,BT模式与代建制都具备合法性的前提,而政府投资项目是严禁实行带资承包的。因此,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只能采取BT模式或代建制。
其次,从合同主体上看,BT模式中的乙方(即中标人、BT投资方),可以是项目建设的施工方也可以不是施工方。代建制中的乙方(即中标人、受托方)一般不是项目施工方。而带资承包中的乙方(即中标人)必然是项目施工方。
第三,从项目所有权上看,BT模式中乙方通过与甲方的特许权协议直接或通过项目公司取得项目所有权,在回购完成前,其建设单位是业主。而在代建制和带资承包中,项目的所有权始终属于甲方。
第四,从建设资金来源上看,BT模式中,由乙方负责资金的筹措与融资,甲方不负责建设期间资金的拨付。代建制中乙方不负责资金的筹措与融资,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甲方负责,并在乙方审查的基础上由甲方直接拨付给施工方或通过乙方拨付给施工方。而带资承包中,乙方作为施工方负责垫付建设资金。
第五,从项目管理上看,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职责在BT模式和代建制中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中,BT模式中乙方可以就项目管理再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而代建制中,乙方作为专业化的管理机构不得再行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管理。在带资承包中,项目的建设管理则由甲方负责。
第六,从乙方实现收益的方式看,BT模式中,乙方收益通过甲方支付项目回购款的方式实现,回购款中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乙方已交付甲方掌握使用的费用、资金占用费等。代建制中,乙方收益通过甲方支付代建管理费的方式实现。带资承包中,乙方收益通过甲方支付工程款及双方可能约定的垫付资金利息实现。
三、目前BT模式与代建制和带资承包相混同的原因与表现形式
在一些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中,常常出现名为BT合同、代建制合同,但其内容实质上是带资承包合同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项目建设,但又不愿意给予投资方业主的地位或过大的权限;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而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但是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承包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之列,为了在形式上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于是,挂BT模式或代建制之名、行带资承包之实就应需而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