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代建制
2004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首次对项目代建制的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在此前后,北京、云南、湖南、天津、广东、河南、福建、河北等地先后出台了项目代建制的管理办法。这其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仅针对政府投资项目作出的规定,大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均是如此,比如北京市的规定;另一类是针对所有代建制项目作出的规定,比如天津市的规定。2004年3月1日颁布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2006年1月13日颁布的《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3、带资承包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情况下,由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和垫款施工的行为。由于带资承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加重了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频频发生。早在1996年6月4日原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取代了上述1996年的通知。新的通知明确了带资承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规定“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虽然带资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的问题,但该司法解释实际上已明确了带资承包合同并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