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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与代建制和带资承包的区别

BT模式与代建制和带资承包的区别


杨明


【关键词】BT模式;代建制;带资承包
【全文】
  

  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行业建设的加速,BT融资建设模式也在各地得到了广泛应用。这一模式的采用,有效地利用了民间资本,缓解了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对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行政法规、法律对BT模式进行过明确的界定与规范,导致实践中BT模式的实务操作五花八门,产权界定不清。为此,笔者从一名实务律师法律思考的角度,对BT模式与项目代建制和带资承包的区别力求进行正本清源的初步分析,并就其操作过程中亟待厘清的产权界定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能在今后立法时对BT模式的规范化有所裨益。


  

  一、从现有规章的角度考察BT模式与代建制和带资承包的相关规定


  

  1、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的缩写,其是从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发展演变而来。除了BT演变方式外,BOT的演变形式还有BOOT,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即建设?拥有?经营;BOOST,即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即建设?移交?运营;BLT,即建设?租赁?移交等。


  

  由于目前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制,BOT、BT概念只是散见于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一些规定中。1995年1月16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了BOT的概念。1995年8月21日原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交通部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BOT投资方式即为建设?运营?移交的投资方式,并作了具体解释。而BT概念在国务院主管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出现,是在2003年2月13日原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该文规定“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此后,上海、重庆、福州、沈阳、中山、雅安等城市相继出台了BT融资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而后来一些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则缺乏特许期内对项目所有权尤其是项目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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