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次修法有关环保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要考虑执法主体在法律适用上的有效性,还需要考虑引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因为环保立法的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必然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各个方面,环保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决不仅仅是环保部门与相对人之间那么简单。
9、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难题
有效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问题是有限修改成功的第9个课题。解决这个问题的立法方法很简单,除了在完善环保法律制度的法律后果方面规定与行为模式要求相匹配、得以填补制度规范性与实效性不强等漏洞的处罚条款外,还应当通过修法确立统一、共同追究环保违法行为责任的条款。这一点,各国与各地区目前通行的将按日计罚作为确保行为模式与行政命令得以彻底遵守的执行罚措施,应当成为本次修法所重点考虑的、可以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的手段与方法。
10、更多地运用环保司法手段
综观30年来我国的环保立法,强调政府环保行政作用的指导思想远远高于重视并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的理念。因此,当环保行政遇到司法审查问题时,当污染被害人需要司法救济时,以及当人们认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给予刑罚制裁时,环保立法给出的司法条款总是欠缺得很多。所以,能否在法律责任章尽可能多地完善法律后果规定,引导今后更多地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理所当然地成为修法是否成功和有效的第10个课题。
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及其体系应当表现出浓厚的社会法属性,也即在改革现行环保行政管制制度措施的同时,在管制行政之外注重在立法本位上突出权利而非义务,增加以公民合法环境权益对抗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条款。
最近几年,环保法庭与环保审判庭的建立初步实现了补强行政与专业判案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支持污染被害人起诉和支持环保部门代表国家索赔诉讼的意见,因此修法还应当在诉讼法和民法之外确立特别法规范,规定诸如环保部门和其他环保监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污染致生态破坏的索赔诉讼以及公民、环保团体或者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
三、小结
尽管本次修法的总体思路是有限修改,但修法的目标仍必须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起点上,应对环保法律、法规实施亟待解决的执法课题,以提高环保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在这个背景下,与完善环保法律制度体系相比,修法的意义更应理解为一种昭示与释放国家环保法治信念与发展路径的信号。结合《环境保护法》在环保及其相关领域的基本法地位,只要将目前环保部门已经实施或者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及各部门已就环境与资源保护达成一致的意见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在此基础上做出一定突破并统一适用到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环境保护法》的有限修改还是可以获得圆满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