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有效协调修法思路和立法模式,应当在保持《环境保护法》现有框架体系的基础上,依旧将该法定位在国家环保基本法的范畴之上。在立法思路与模式上,应当对既有自然资源保护、能源合理利用和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等领域目标一致的法律制度在修法中予以统一。
2、有效解决《环境保护法》自身问题
20多年前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计划色彩浓厚(尽管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之间效力定位不清、全方位环保监管思路不明、政府责任缺失以及与其他国家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以及相关法律)在适用上关系混乱等。因此,有效解决《环境保护法》自身存在的问题成为有限修改成功的第2个课题。
本次修法应确立几个相对明确的原则和操作指引。如明确政府依公权力实施环保监管与环境利用行为人主动积极地通过市场自主、自愿调控的关系,确立与污染防治条款同等的生态环境领域开发与保护目标和方法、创立环保执法的联动与纠错机制、借鉴《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确立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等。
3、有效衔接其他环保单项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基本法律
有限修改《环境保护法》成功与否的第3个课题,是修法能否有效衔接《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环保单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基本法律的问题。
自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行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了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以及节约能源等方面的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国家民事、刑事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也在不断制定或者修改完善,环境法治的氛围和条件已经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