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有限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有效性课题

论有限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有效性课题


汪劲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作为2011年的立法工作,环资委也将修法草案的工作委托环保部进行。本次修法确定的总目标是“有限修改”,修法的基本原则是“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稳定体制、固化职责”与“强化责任、完善制度”。根据笔者1993年以来多次参与全国人大环资委以及对有关部门修法工作研讨的理解,做出这种选择,一是因为近年来伴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不断加剧,修法呼声日益高涨;二是因为修法作为环保法治的一项系统工程,面临诸多现实课题,不仅理论分歧较大、而且因体制和机制问题导致实践难度很高。在这个背景下,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法并将总目标定为有限修改,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既高度肯定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又合理推动作为环保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与不断修改完善的有关环保单项法律、法规在制度之间建立互动关系的两全之策。


  

  笔者认为,本次修法成功的关键是要将“有限修改”的基本命题化为“有效修改”的立法行动。以下拟就“有限”与“有效”的关系,结合我国环保法律实施的现状与问题,就修法工作涉及的10大立法课题及其应对策略作一基本论述。


  

  二、有限修改《环境保护法》的10大课题


  

  1、有效协调修法思路和模式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思路及其与我国环境法体系关系的研究,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法典模式与“基本法-单项法”模式的不同认识。在两大模式之下还有更为细致与不同的分化,因此一直没有统一认识。


  

  本次人大常委会决定有限修改《环境保护法》,似乎从修法思路上回避了模式选择问题,但若修改不当,则会给未来构建环境法律体系或者法典化编撰带来更多麻烦,从而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有效协调修法思路和立法模式,成为有限修改成功的第1个课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