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对文书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几个特点看,根据被伪写文书及玺印者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来定罪是为维护皇权而制定的,这与汉初统治者极力要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政治有关。高祖执政后,为了巩固政权大封同姓王,欲以血缘纽带来维系和巩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事与愿违,诸侯王与中央的关系非但未进一步得到加强,反倒矛盾逐渐凸显出来。高祖死后,年幼的惠帝继位之初就面临汉王朝外重内轻的局面。由于惠帝为人宽仁、‘懦弱,一时无力改变这种局面,其母吕后即实掌皇权,加大了打击诸侯王的力度,企图以此来巩固中央集权。所以,除在制定的法律中充分体现根据被伪写文书及玺印者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来定罪、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违犯文书规定者进行判罚、区分伪写文书和玺印等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同进行定罪等特点外,在执法过程中也极力维护皇权。诸侯王为反叛不惜盗用皇帝名义,发布文告以告知天下,妄想假借皇帝权威获得支持,因此,在反叛过程中有的诸侯王“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史记·秦始皇本纪》)。如《汉书·淮南王传》载:“王锐欲发,乃令官奴人宫中,作皇帝玺,丞相、御史大夫、将军、吏中二千石、都官令、丞印,及旁近郡太守、都尉印,汉使节法冠。”淮南王曾欲发兵反叛,派人潜入皇宫,明知此举大逆不道,仍“不避刀锯之诛”,伪作皇帝玺及丞相、御史大夫、将军等官印,结果事情败露,淮南王等人受到严惩。从对淮南王这类伪写玺印的处罚中充分证明根据被伪写文书及玺印者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来定罪是汉代刑罚的最重要特点。
【作者简介】
孙瑞,单位为吉林大学文学院;钟文荣,单位为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注释】《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载:“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入有耐罪,毄(繋)城旦舂六岁。毄(繋)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为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参见《汉书·帝纪第一》卷一下,如淳曰:“程者,权衡丈尺斗解之平法也。”师古曰:“程,法式也。”
参见孙家洲:《再论“矫制”—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南都学坛2003年第4期。孙家洲认为:“在汉初,至少在‘矫制’立法上,我们看到的是,非常注意在同一罪名之下对不同后果的区别处分,倒是有些‘客观刑罚论’的意蕴。”
孙家洲认为:“因为对这种情况,不惩罚会使皇帝的权威受损,而要惩罚又只能是象征性的,所以就用了‘罚金四两’这种名分。”参见孙家洲:《再论“矫制”—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一)》,载《秦汉史论丛》(第9辑),三秦出版社2004年版。
孙家洲:《再论“矫制”—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载:“我留意核查传世史料,以‘矫制不害’被治罪的仅有一例汉武帝时,名将卫青之子卫伉,本以父功受封为宜春侯,至元鼎元年(前116年)以矫制不害免侯。我曾经据此判断,‘矫制不害’的处罚可能是免爵,在读到《张家山汉墓竹简》之后,意识到汉初立法仅仅是‘罚金四两’,它要比‘免爵’轻得多。那么,卫伉受‘免爵’之罚,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立法有变化,由汉初的‘罚金四两’加重到‘免爵’;其二,出于某种原因(如为了控制卫氏势力过度膨胀的需要),对卫伉的处理不是依法进行,而是有意加重。个人认为后者的可能性居多。”参见孙家洲:《再论“矫制”—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南都学坛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