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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代处罚文书犯罪的特点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代处罚文书犯罪的特点


孙瑞;钟文荣


【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对伪作制书、一般官文书,伪写、毁坏、遗失、盗窃玺印,更改文书传递方式、延误文书传递时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律令条文。从汉代对文书犯罪处罚的律令看,突出了根据被伪写文书及玺印者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来定罪、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违犯文书规定者进行判罚、区分伪写文书和玺印等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同进行定罪、处罚的文书犯罪行为涉及到文书制作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等几个特点。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文书犯罪;处罚;特点
【全文】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1}中对涉及文书方面犯罪的处罚律令有四种:一是对伪作制书、官文书,按照被伪作文书的制文者身份、地位及造成危害的不同,分别进行的处罚;二是对遗失及盗窃文书罪,以其性质不同,分别进行的处罚;三是对伪作、毁坏、亡盗玺及官印的违法行为,依据轻重分别进行的处罚;四是对在文书传递过程中更改传递方式、延误传递时间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的处罚。多年来,学界对汉代处罚原则、体系、思想等进行的研究中,或多或少涉及文书方面的犯罪。如李均明《简犊所反映的汉代文书犯罪》、{2}《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适用刑法原则》{3}中提出汉代是“以罪刑相应、维护特权为基础,实行故意从重、过失从轻、严惩团伙、重判再犯、从严治吏、宽宥老幼、自出减刑、立功赎罪、诬告反坐、故纵同罪、重科不孝等原则”进行处罚的。崔永东《张家山出土汉律的特色》、{4}《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思想》、{5}《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刑罚原则与刑罚体系》{6}中认为汉代处罚原则“维护家庭伦理、抑制吏治腐败”,体现出“儒家维护伦理价值的法律思想”和“法家严于治吏与严刑重罚的法律思想”。南玉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刑罚原则》{7}认为“汉律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皇权和尊长的地位,对于触犯皇权和尊长都要从重处罚”,但“对于自首和犯罪后自动减轻犯罪后果等则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8}也认为汉代“对于犯罪对象的处置往往是要达到从重处罚的目的”,不但“对于普通人的故意犯罪,要从重论处”,“对于官吏则要更加严格”,“反映了秦汉时期对执法者犯法从重处理的精神”,但对于一些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理,如“王杖持有者可以享有的法律保护”,“高龄老人得到国家赐杖,就可以享有国家给予一定的优待政策”。闫晓君《汉初的刑罚体系》、{9}曾加《张家山汉简的法律思想》{10}等对此都有论及。


  

  笔者在吸收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二年律令》文书犯罪行为判罪的各律令条文进行研究,认为汉代在处罚文书犯罪时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根据被伪写文书及玺印者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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