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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故调查法律制度的建构及反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共七十四条的条文中,只有第57条规定了“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在这部一味有利于铁路系统“自己人”的“家法”中,对铁路安全未着寸墨。铁路部门的理念更多是通过增加运力、增铺高铁线路、增开动车组,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9]铁路部门对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的轻忽,将发展置于安全之上的法律观和政绩观,构成了7.23事故的深层次动因,也有助于我们理解铁路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会产生急于掩埋车头的冲动。


  

  在7.23事故调查结论报告中,未触及铁路行业政企合一的深层次痼疾。在未来应逐步推动铁路行业的政企分开,适时取消铁道部,将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交通部内设的铁路监管局,铁路监管局不再去对铁路行业加以直接管理,着力通过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依法进行铁路监管,对铁路业活动的关键点加以风险控制,为铁路业创造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同时,应推动铁路产业的治理结构改革,可建立隶属国资委的中国铁道集团,以及区域性铁路集团。及时废止《铁路法》,制定《铁路安全法》及配套法规文件,规定铁路安全监管机构的的监管职责、监管手段和监管程序,从而降低铁路安全风险,保护乘客安全,也藉此促进铁路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这或许是书生私见,但也是政企合一型行业改革的方向:让政府的归政府,让企业的归企业,这或许才能有效降低铁路安全风险,保护乘客安全,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作者简介】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NKZXB1103)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53页。
朱镕基:《加快铁路建设与改革步伐》,载《朱镕基讲话实录》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3页。
《国务院调查组部分专家被指与铁道部关系密切》,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0729/015310226072.shtml(2012年1月12日10时40分最后访问)
贺莉丹:《漩涡中的王梦恕》,载《新民周刊》2011年第46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第2款。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4条。
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1年12月25日。
《温州动车追尾事故通报调查进展》,载《都市快报》2011年9月22日。http://news.sina.com.cn/c/2011-09-22/035623196310.shtml(2012年1月12日18时44分最后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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