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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故调查法律制度的建构及反思

  

  作为行政调查的一种特殊形态,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在2011年7月下旬至2011年9月22日间,调查组召开分析会、论证会、研讨会等各种会议200余次,调阅相关资料近1300件,调查询问和谈话近300人次,并委托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评测机构进行统计分析、模拟实验和测试。[8]在未来,应进一步建构开放、参与的事 故调查程序,通过调查程序中的多元角色合作,通过调查程序的透明化、民主化,来更好地查明事故原因,增加事故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事故调查组应在一定期限内查明事故性质,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这有助于事故处理、事故赔偿和事故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但“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直到2011年11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才公布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其间公众、媒体很难预判何时才会公布调查结果,漫长的时间、巨大的不确定性,使得调查结果的权威性、公信力大打折扣。在未来,应明确事故调查的期限,并对不计入调查期限的“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耗费予以清晰说明。


  

  三、事故调查与政企合一型铁路管理体制的改革


  

  2011年11月28日发布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举凡70页,36635字,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4人,但只是“建议责成铁道部和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同志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通号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调查报告中,更多强调通号集团所属通号设计院在列控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而将铁道部及其相关司局(机构)、上海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的问题,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或许有避重就轻之嫌。在调查报告给出的八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中,强调的是高铁的技术设备研发、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设备准入、运输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制度性因素,但未曾提及,但并非不重要的是:政企合一型的铁路行业管理体制,构成了7.23事故的深层次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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