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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故调查法律制度的建构及反思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铁道部副部长彭开宙、铁道部安监司司长陈兰华作为与7.23特大事故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却成为2011年7月28日组成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员,这直接于法相悖。2011年8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将这两名铁道部官员剔除出7.23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之列,乃合法合理之举。


  

  铁路事故调查涉及铁道工程、信号处理、自动化控制、电气工程、运输管理等多门专业,行政官员的知识和经验不足以胜任所有的事故调查工作,因此需要引入专家的协助。国务院也成立了由周孝信院士任组长,由12位专家组成的7.23铁路事故调查专家库”,专家组的专家遴选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7.23特大事故专家组中的绝大部分专家,虽供职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却多与铁道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其中北京交通大学唐涛教授多次获铁道部的研究项目,北京交通大学纪嘉伦教授兼任铁道部管理的中国铁道学会运输委员会秘书长。[3]这构成了事故调查专家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这样的专家因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应被排除于相应铁路事故调查组成员之列。


  

  专家还应具有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事故调查专家组所进行的,并非平素的实验室研究或理论推演,而是为事故调查提供重要的专业支撑。有媒体披露,作为专家组副组长的王梦恕院士,很少参加专家组工作,“一会儿请假,一会儿生病、出国”。[4]这是专家本人未能尽责的问题,但专家组和专家在事故调查中究竟发挥怎样的作用?在缺少制度设计和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专家们可能会主动“摧眉折腰事权贵”,而事故调查组也会将专家组和专家作为实现自己诉求的“棋子”与“道具”。在未来,应明确专家组和专家在事故调查中的参与程序、法律地位、意见效力,使得专家能真正协助行政机关,展开对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全面调查。


  

  二、建构开放、参与的事故调查程序


  

  事故调查工作首先在于“发现真实”。事故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复性特征,要想“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5]首先就要收集信息资料,对现场进行调查,来力求获得最接近真实的事实。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6]在2011年7月24日5时30分,上海铁路局有关负责人在桥下组织指挥救援过程中,曾准备按照以往有关事故现场处置方式,组织挖坑就地掩埋受损车头和散落部件,这幸而被制止,但也反映出铁路部门更为重视抢修通车,而忽视事实的查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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