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权利主体所具有的诸项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中,基本权权利能力意义重大。它是在那理性张扬时代笃信人类理性的产物,是一种直接体现人类尊严和社会进步的极为重要的法律拟制手段。如果说,基本权权利能力是体现了人的尊严这一终极价值诉求,基本权行为能力则是对现实的回应,而基本权责任能力则是理性的诉求(自己责任)。
在法学领域,人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以及法律后果的承受者的问题,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万物之灵,始终面临着一个“人应当怎样被看待、怎样被对待”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关于人的哲理。对于“人之所以为人”这一问题的哲理思考,乃是法律制度构建的根本。
“尊重人的原则……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必须有一个可以行使自己的自由选择权的活动余地。”[39]在公权力依旧猖獗、平等依然不尽人意、人的尊严与安全仍然受到严峻挑战的现实面前,权利能力用于区分主体法律地位和价值宣誓的功能非但没有消失,反而倍显重要。
【作者简介】
侯宇(1971─),男,郑州大学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
【注释】 Ingo von Münch,a.a.O.(Fn.5),Rn.95. 也有学者称为基本权能力,如陈慈扬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第2版,第381页;李惠宗著:《宪法学要义》,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第3版,第100页。
carlos Alerrrto da Mota pinto著:《民法总论》,林炳辉等译,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出版,第41页。
参见周枬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7页。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曲可伸著:《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6-87页。
张俊浩著:《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 133页。
马骏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星野英一著:《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51页。
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51页。
Cfr. Federico Carlo di Savigny,Sistema del diritto romano attuale,Traduzione in italiano diVittorio Scialoja,Volume secondo,Torino,UnioneTipografico-Editore1888p. 447. 转引自徐国栋:《权利能力制度的理想与现实》,载《北方法学》(上)2007年第2期,第6页。
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6-97页。
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52页。
付翠英:《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辨思──我国民法典的选择》,载《法学》2006年第8期,第73页。
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52页。
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51页。
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52页。
徐国栋:《权利能力制度的理想与现实》(上),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2期,第10页。
Cfr. Pierangelo Catalano, Il Concetto“Soggetto di Diritto”Secondo il Sistema Giuridico Romano, Manuscrtto ineditto, p. 11.
Cfr. Guido Alpa, Status e Capacità, Editori Laterza, Bari, 1993,P64. 转引自徐国栋:《寻找丢失的人格》,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第74页。
徐国栋:《寻找丢失的人格》,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第74页。
此乃学界通说,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权利能力”一词的真正含义与运用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参见李永军:《论权利能力的本质》,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第44页下注19。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
张俊浩著:《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 133页。
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页。
参见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53页。
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55-56页。
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狄骥著:《宪法论》(第一卷),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24页。
星野英一著:《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星野英一著:《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彼德罗·鼓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
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Cfr. Diritto Civile,V Edizione, Simone,Napoli,1993,P.49. 转引自徐国栋:《寻找丢失的人格》,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第75页。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