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基本权权利能力之本质

基本权权利能力之本质


On the Spirit of Legal Capacity of Fundamental Rights


侯宇


【摘要】宪法上的基本权权利能力是由民法上的权利能力衍变而来。诉诸历史可以清晰地揭示出基本权权利能力之本质。在人非生而平等的时代,人格是自然人能够成为法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它在本质上乃是统治者利用法律的外衣制造的一种身份特权。在近现代,权利能力制度是以平等为理念的出发点,是对基于不平等为基石的人格概念的取代。在褒扬民法上权利能力自然法平等理念的基础上,基本权权利能力以人的尊严(人性尊严)为其终极诉求,旨在在制度框架内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蓝图。
【关键词】主体资格;人格;基本权权利能力;人的尊严
【全文】
  

  基本权利之权利能力(Grundrechtsf?higkeit)是指,基本权主体得以享有基本权之资格。[1]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基本权权利能力者,即可主张其基本权利受到国家的保障,并且在其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主要是公权力)侵害时,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


  

  民法被誉为万法之法,公法中的诸多概念、制度都源于私法,宪法上的基本权权利能力同样是由民法上的权利能力衍变而来。而权利能力恰恰是主体资格制度的核心。从学理上说,欲成为法律上的主体,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方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享有权利是以具备主体资格为前提。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时代的发展,主体资格由古罗马时代的人格业已演变为近现代的权利能力制度。


  

  由是观之,透过探究私法上主体资格制度的变迁,或许使我们能够真正理解基本权权利能力的本质。


  

  一、逝去的人格制度──主体资格理论曾经的辉煌通说认为,“人格”理论肇始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的“人格”是通过对人的概念来界定的。罗马法上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homo、caput、persona。其中,Homo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生物人、生命体人、伦理人,其拉丁词根的含义原为血肉之躯,用来表示具有客观实在的人形的生物实体,但不一定是权利义务主体。Caput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即法律上的人格,但是只有家长才是权利义务主体。“persona一词的来源于personare,而后者是指演员演出时为了掩饰声音而戴在脸上的面具”,[2]即演员所扮演之角色,引申为人参与各种法律关系所演绎的角色,即表示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