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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罪争议问题探讨

  

  三、强迫他人吸毒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以强迫他人吸毒为手段,企图致他人重伤或者杀死他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使人吸毒,只不过是犯罪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所采取的手段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区别情况,如果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应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仅具有过失的,则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有论者指出:“如果所采取的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分别认定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7}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以上所列举的情形,实际上就是一个牵连犯,使用暴力的行为是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行为,强迫他人吸毒是暴力行为的目的行为,这样的构造完全符合牵连犯的行为构造,如此一来,在手段行为也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即可。因此,“行为人对重伤或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8}


  

  被害人吸食毒品后,因中毒而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常识和行为人为被害人使用的毒品的剂量来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具备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为被害人使用了超量的毒品的,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该吸食行为的危险性,却采取放任态度的,应当认为是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或者伤害行为,而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没有预见可能性的,则只能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具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其强迫他人使用的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并且对于吸毒的危险性有认识的,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其强迫他人使用的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没有预见,也没有预见的可能性的,则只能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四、强迫他人吸毒罪能否包含欺骗他人吸毒罪


  

  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欺骗是与引诱、教唆相并列的行为方式。但笔者认为,引诱、教唆他人吸毒与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在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欺骗他人吸毒与强迫他人吸毒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应归人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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