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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

浅析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


吴丹


【摘要】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业飞速发展,在全国各大城市掀起了买房热,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炒房族”,二手房交易数量亦急剧增加。然而,一些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本文结合几个案例浅析目前我国二手房看房、签约、过户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就风险的规避提出核实产权、加大违约责任、建立全国公民身份核实系统和相对稳定房屋政策的建议,力求更好地保障房屋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二手房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全文】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五年来,房地产市场愈演愈烈,在全国各大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等一线城市,房屋交易数量猛增,房屋买卖逐渐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通老百姓最大的一项消费和投资。相对于期房来说,二手房具有价质优廉、即时入住、省时省力等优点而广受置业者的亲睐。二手房买卖成为了房产业的热点和焦点,其买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随着而来。


  

  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房款、过户、交房几大步骤。本文将就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以案例的形式展示出来,并提出一点法律的思考。


  

  第一:看房中的法律风险。


  

  看房主要包括实地查看房屋的基本状况和对房屋产权的核实调查。这是规避签约风险的重大步骤。但是,在实际房屋交易过程中很多买房人往往关注到了第一点,即实地查看了房屋的位置和内部结构,却往往忽视了对房屋产权的调查核实。而第二点恰恰是法律风险高发点。在现实交易中,由部分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毁约引起了许多纠纷。


  

  案例:张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在北京有一套三居的房子。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北京房价大跌,王女士遂想将其转让出去。陈女士由于小孩上学便利,看重此房屋,遂通过中介与王女士签订了卖屋买卖合同。陈女士交了5万元定金,并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月后办理房屋付款和过户等相关手续。然而,王女士一直以在外地为由迟迟不协助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后,房价上涨,相比一年前翻了几倍,王女士遂以丈夫张先生不同意其卖出为由毁约,陈女士不服起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要经过全体产权人签字才能生效,或者尽管产权人未签字,但是事后明确追认的合同依然有效,否则合同将因为侵害了部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而归于无效。在本案子中张先生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部分产权人,在买卖合同上没有签字,因此,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然而,事后王先生拒绝追认此合同,最终合同因为王女士无权处分且得不到有处分权人的追认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王女士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房价高涨的现实下,卖房人往往更愿意承当数额较少的缔约赔偿责任,而将房子卖给第三人以期从中最大限度的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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