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与萧瀚及其支持者论方韩大战

  

  她说:“当时,我的朋友们也是认为彭晓芸是善意的,认为她真笨。希望她能看看事实。可是结果呢?再不断摆事实讲道理的劝说下竟然被拉黑鸟~~这女人。”


  

  我说:“小姐,倒韩阵营成分很复杂。其中,有一类是老学究型的,以道德卫士自居,如肖鹰;一类是良家妇女型的,如彭晓芸。我相信他们是好心办错事。推荐您看一下我的方舟子系列……”


  

  三、萧瀚发言:“【方麦闹剧性质】1.开端于所谓质疑。质疑分私下与公开,在世作家并无署名权纠纷时,须推定作家本人是作品的作者,故私下怀疑可以,但公开怀疑不行,后者是侵犯私权;2.质疑的手段极恶劣,构陷栽赃一应俱全,但这恰是将一些最初公开质疑者转而反方的原因。但仅仅因为方的手段恶劣而反对方,未除根。”


  

  我说:“第1条不同意,第2条基本同意。法治社会的一个原则:法律不禁止的,公民都可以做。因此,方舟子有权质疑韩,包括公开质疑,因为没有法律禁止。至于质疑是否过度当另论。”


  

  萧瀚发言:“钱钟书先生曾给他父亲代笔,为钱穆先生作序。我认识的师友里,也有代笔的情况,这有什么,人家两厢情愿,你丫管得着吗?你丫管得着吗?虽从未怀疑过韩寒是否有代笔,但即使他有代笔,那也是他和代笔者之间的事,外人无权置喙。替素不相识的人捉奸,这不叫正义,这叫长着一张挨嘴巴的脸,吃饱了撑的。”


  

  我说:“法律没有禁止,就有权管。萧兄又开始向粗口发展了。”


  

  “Brightlizzy”说:“啧啧,你的意思是~造反有理。此人水军一枚,纯来搅和的。”


  

  我说:“造反为法律允许吗?另外,别搞阴谋论,好不好?我是实名用户。”


  

  萧瀚发言:“为什么那么多人读不懂《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谓相反证明,是指可能导致署名权纠纷的直接证据,而不是方姚大法的文本构陷。——我快忍不住要爆粗了。”


  

  我说:“《著作权法》第11条我是全力支持的,免得有人说我是水军,也希望萧老师制怒。”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