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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突破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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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一:进一步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目前,报刊社转载文章、教材出版社编写教材大都不愿意支付稿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还从来没有过向权利人支付任何版权费。权利人对于法定许可版权费基本处于无奈状态。比如文著协无法对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采取措施,去追讨使用费,除非将很多作者发展成会员或者作者授权,否则,文著协没有资格去代表权利人向这些使用者索要版权费,因为立法中没有权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尽管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了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有收取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法定职能,但是没有保障措施,使用者不交费,集体管理组织干没辙,而权利人对此意见颇大。这种对权利人的权利限制,是牺牲了权利人的发放许可的权利,是单方面鼓励了作品传播,养活了使用者,而牺牲了权利人的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这是现行著作权法的弊端。


  

  草案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使用者在适用法定许可规定前,应该到版权局申请备案,并且履行相关义务包括及时支付使用费等,否则,使用者不履行标明出处、给作者署名、不支付转载稿费等法定义务,版权局就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这是广大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保障措施和救济机制,权利人非常欢迎,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使用者的法律风险。


  

  亮点二:版权行政执法、作品登记终有法律依据


  

  中国版权保护制度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双轨制,这是国际公认的方式,受到国际欢迎。但是版权行政执法在法中没有依据,仅仅是国务院有关政策。草案对版权行政执法赋予法律依据,会保障全国各地的版权机关有更坚强的后盾来进行行政执法。国家版权局连续八年行政执法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公认的成果,有效打击了网络版权侵权违法和犯罪。各地版权部门都很专业,对执法有经验和专业知识。泛泛地纳入文化综合执法不符合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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