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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突破和亮点

  

  草案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维权问题。延伸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如复印权、数字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和公众三方利益平衡的问题。这是重大突破,需要社会的理解,需要权利人的支持。网上有个别人对此有错误理解,也有担心,担心自己的作品会被集体管理组织“被代表”了。这种担心可以理解。草案还规定,延伸集体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都要相信集体管理组织会依法运作,不会简单的大包大揽,不是网络上个别人担心的集体管理组织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允许作者自己、经纪人、代理人的存在。这是误解。实际上,草案也在鼓励多种渠道授权,比如作者自己、经纪人、代理。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监管作用。延伸集体管理不是在破坏市场经济回归到计划经济。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立法机关面对数字网络技术发展做出的符合中国特色的理性选择。


  

  延伸集体管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在延伸集体管理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权利人、经纪人、代理机构联系发放版权费,会逐渐将作者和有关权利人纳入为会员,会员队伍壮大了,代表性更强了,延伸的范围也就会更小。当然,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三大突破:对“孤儿作品”主动管理


  

  对于“孤儿作品”的主动管理问题,也是一大突破。近年来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美国、法国等对于这类作品的使用讨论很多,特别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中国作家向谷歌数字图书馆维权,就遇到了数量中众多的中国“孤儿作品”的授权和维权问题。所谓“孤儿作品”是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孤儿作品不但涉及国内使用者和传播者的授权问题,更涉及海外比如谷歌这样的使用者和传播者对中国孤儿作品的授权问题。我们是置之不理,还是勇敢地在草案中增加管理措施,需要做一番考量。草案对“孤儿作品”探索性地作了原则规定,即对于此类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关于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实践中,如果不在修法中做出这样的规定,就会走两个极端:或者很多企业铤而走险,大肆侵权盗版,而孤儿作品的权利人会颗粒无收,或者企业根本不敢去用,而这些孤儿作品可能数量众多,每年都会出现孤儿作品,而且公众对此需求很大,容易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孤儿作品的使用者需要到版权局申请提存使用费,这是仿照公证机关针对市场经济中的公证提存方式。这个应该和集体管理组织结合在一起的。版权局可以授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孤儿作品的具体管理工作。当然,具体办法需由版权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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