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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著作权法要有超前意识

  

  三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一部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著作权法,难以充分、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是总结、吸收20多年我国知识产权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尤其是司法经验,要经提炼反映在新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法既是裁判法,也是行为规范。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法院积累了丰富的著作权法实践经验,完全有条件为立法提供丰富的营养,所以修法应当特别重视法院的经验。


  

  五是适应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化已成世界大势。著作权法的修改,影响到全球多数国家的利益,万众瞩目。我们和其他国家生活在一个世界,一个市场中,我们在捍卫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要学会双赢,必须考虑左邻右舍,必须接受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准则。


  

  六是著作权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前瞻性。囿于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和机制,著作权法没有条件两三年就修改一次。因此,这次修改实际是在为2015年以后的社会生活设计著作权法。也就是为创新型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修法必须有超前意识。否则,法律会成为创新型社会的障碍。


  

  理想目标是建立著作权法律体系


  

  记者: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究竟有多大幅度,会涉及哪些制度和条文,是大改、中改,还是小改,对此,国内外都很关注,您能否介绍一下?


  

  刘春田:按照适应数字技术与文化发展、繁荣市场经济和融入国际的要求,在现有基础和框架下,著作权法有必要进行较大的调整,从保护对象、权利主体、权利体系设计、权利归属、权利利用与处分、邻接权、权利限制、著作权合同、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赔偿、著作权集体管理,以及著作权纠纷的调解等制度,还有与国际条约的关系等等,都需要进行体系化的调整,否则不足以胜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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