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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著作权法要有超前意识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著作权司法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共5874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5185件,占59.8%,其中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又超过半数。实践迫切要求著作权法与时俱进,适应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面对国际国内的变化大局,面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任务,我们有必要适时对著作权法做出新的修订。


  

  三个建议稿,反映了不同的思路,可相互启示。人大知识产权学院的建议稿,组织了全国几十位专家共同参与完成,并力所能及地吸收和反映权利人、产业界、司法机构的意见。建议稿共77条,其中保留现行法16条,吸收实施条例4条,修改34条,新增23条,在三个建议稿中改动最大。国家版权局在这次修改著作权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为修法提供基础的方案,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开放性。这种工作方法符合立法工作的规律,具有科学性。


  

  修改的条文要为未来作设计


  

  记者:您认为这次修改著作权法的思路和应当考虑的问题是什么?


  

  刘春田:对此可能有不同理解。修订法律必须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反映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为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功能,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技术进步的影响。数字技术是对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已导致主要发达国家著作权制度的变革。中国著作权法是印刷技术时代的产物。技术无国界,如果不因利乘便,适应技术进步,对著作权制度果断实行变革,必将落后于国际社会。


  

  二是文化发展的要求。文化是经济发展的一翼,文化产业是文化发展的载体,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著作权法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没有先进的著作权制度,不可能建设现代的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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